一. 時代背景:----戰後,威權戒嚴時期以政治為目的之農地政策,禍延60年。
(一)30 ~ 34年:二次大戰,兵慌馬亂,民生凋蔽。
(二)民國34年:台灣光復,百廢待舉,通貨膨脹。
(三)民國36年:228事件,延燒全台。首自屏東地區施行375減租。
(四)民國37年:實施戒嚴(5月19日公佈施行),宵禁,白色恐怖。
(五)民國38年:大陸淪陷,政府退守台灣,全面推行耕地375減租政策。
(六)民國39年:舊台幣40,000元,折換新台幣1元。
(七)民國40年:6月7日完成375立法,公佈施行。(其實,未立法之前就已施行了。)
(八)民國41年:實施耕者有其田,限制私有耕地面積,水田最高三甲,旱田六甲,超過部分一律徵收,轉由承租人承領。
二.政府角色:----帶頭犯法
(一)侵奪出租人土地所有權與財產權,轉送承租人,慷他人之慨,取悅承租人。
(二)明定刑事罰則,逼民就範。(減21、22、23)
(三)將承租權擴張為財產權,可以繼承。致使承租人誤以為耕地所有權亦屬其財產權,可以分地,糾纏半世紀。
(四)依減租條例訂約出租,不許依減租條例收回自耕。(97.7.1釋函)
(五)違背自由契約精神,強制定約,強制續約,租約期滿仍不得收回。(民450)
(六)以行政思維,重行解釋大法官會議580號解釋。(97年7月1日釋函)
(七)鼓勵子女分戶,分散收入總額,虛造「貧戶」假象,裝窮死賴。(社5)
(八)允許承租人子女分戶棄養,卻又允許棄養者享有耕地承租繼承權,只要權利,不要義務。(民1114、1115、1138、減17、刑294)
(九)於同一釋函中,就「耕地」一語,作雙重解釋,既是耕地,又是非耕地。
(十)公然違背農發條例第20條「89年1月4日」之前及之後之時間分界點規定。
(十一)將承租人之貧窮責任,加在出租人肩上 ,養他三代五世,致富為止。
(十二)強力掩護承租人,認其「休耕領錢」也是自任耕作,「委託他人代耕領錢」也是自任耕作。(減16)
(十三)將出租人個人財產,交由承租人平權「協議」,大家分地。(行政院修正條款)
(十四)訂定「租地可以不還,要還就得分地」之曠世惡法;自己的地,租約期滿也不能收回自耕。(釋580、民450)
(十五)認為承租人才是「農民」,全力保護;認為出租人不是「農民」,全力打壓。
(十六)明知農地重劃後,出租人土地被減少,承租人耕作成本大幅減輕,單位產量則顯倍增,但全部增產收益均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依舊以38年所定產量標準計付375租穀,官員明知卻裝聾作啞,極盡偏袒之能事。
(十七)租約訂有期限,屆期還地,承租人有何損失?為何強命補償?(釋580、民450)
(十八)原為耕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耕地,則租約標的物已不存在,還要續定什麼「耕地租約」?沒耕地可續租,還要補償承租人「損失」?(97.7.1釋函、減20)
(十九)只採計租約期滿前一年收支情形,憑何法理?公然放水?預告作假,鼓勵逃漏?
(二十)以行政命令當作法令,干預人民財產權。(憲172,中5、6、11)
三.法律規章:
(一) 因是「耕地」,始有耕地減租條例之適用。(減1、土106)(44台上611、45判83)
(二) 租約訂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釋580、民450)
(三) 耕地依農發條例規定經營者,從其規定。(始有農發條例之適用)(減29)
(四) 民國89年1月4日「之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約,依農發條例辦理;「之前」已依耕地減租條例訂定者,「悉」依該法律(即減租條例)之規定。(農20)
(五) 因減租條例阻礙農地出租意願,故有另訂農發條例之必要,不再分地,不用怕怕。
(六)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4)(97.7.1釋函,96.9.6釋函)
(七) 內政部97年7月1日有關「耕地」及「非耕地」之函釋意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拒絕加以適用」確定。(98年訴字529號)
(八) 釋字580解釋,只針對減租條例,無關農發條例。
(九) 出租耕地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後,於徵收時,出租人須以徵收補償費扣除增值稅後之餘額三分之ㄧ補償予承租人,政府當局認為是「理所當然」而立法施行,其實是荒唐大事:(減17)
1.土地是出租人所有,與承租人何干?
2.縱因徵收而造成當事人之損失,受損之當事人是土地所有權人,並非承租人。
3.造成「損失」者,是「政府」,不是土地所有權人(出租人)。
4.所有權人因公益需要而被徵收,其本身是「犧牲者」、「受害者」,並非「得利者」,亦非「受益者」,社會大眾才是受益者。眾人受益,卻由出租人單獨承受犧牲。
5.要求「受害者」再次提出三分之ㄧ「補償」給承租人,則出租人負擔多重受害之負擔。(第一次受害:長期租約;第二次受害:強制低價徵收;第三次受害:補償承租人。)
6.如果承租人真有損失,則應予補償者,應是造成損失之加害者(政府),而不是同屬被害關係之出租人(所有權人),其經費應由受益之全民負擔,不能由受害之出租人再次獨自負擔。
四.民情民氣: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其本不固,則家邦不寧。
(一)族群對立,官民分家,民情怨懟永難平撫,積壓60年。
(二)租地不還,坐等分田,不符民俗,違背良知。
(三)承租人搶先成立「權益促進會」,出租人不得不跟進,嗣後於90年2月3日成立「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租佃雙方捉對廝殺,族群對立,官員充耳不聞。
五.迷思與期望:
(一)揚湯止沸,不如去薪:修法不如廢法。
1.為何另立農發條例?(證明減租條例為戒嚴時期之政治惡法)
2.為何同是農田耕地,卻用兩種法律來拘束?(減租條例阻礙農地出租意願)
(廢法,將得罪不當得利者?得罪不起?得罪了誰?)
(二)修法也應修出可行之法,修出公平之法:
1.土地是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憑何「協議」分地?憑何強租不還?
2.有承租權就有財產權嗎?無殼蝸牛也可以租屋分房子?
3.承租人子女可以分戶棄養,收入不計,卻可以繼承承租權,法理何在?
4.承租人永世赤貧,是出租人的責任?要養他致富才行?政府在哪裡?
5.出租人犧牲土地辦重劃,增產全歸承租人所有,合理嗎?大家裝聾作啞?
6.還以38年之糧產額當作今日糧產標準,計算租穀,像樣嗎?
7.只採「前一年」收支情形,客觀性?縱容逃漏?預告造假?
(三)解鈴還需繫鈴人-----寄望執政當局,展現行政擔當,負起政治責任。
1.戒嚴既已解除,三七五條例怎好殘存?
2.保護佃農,就等於保護農民?出租人不也是農民嗎?怎好當作化外之民?!
3.既承認三七五條例是惡法,妨礙農地出租意願,不得不另立農發條例搶救農業,那麼為什麼不斷然廢法呢?就怕得罪大佃農嗎?還是....?
4.公然允許承租人休耕領錢,委耕收租。休耕委耕都算親耕,然後坐享分地, 以此發展農業?若以此算是良法,又何必另立農發條例?雙頭馬車?一國兩制?
5.政府坐視不管,任令族群分立,樂見捉對廝殺?
6.非得街頭抗爭不可?逼民上街?
7.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其本不固,則家邦不寧。
2010/05/10
2008/12/11
2008/11/24
私有出租耕地97年底租約期滿工作手冊&各類相關書表
內政部地政司於97年8月份公佈的訊息
內有詳細收回土地的辦法和各種不同情形之應附書件
請欲收回土地的業主參考
http://www.land.moi.gov.tw/onlinebill/872-n.doc
工作手冊
http://www.land.moi.gov.tw/onlinebill/633-n.doc
相關書表
(直接點連結即可下載,按住shift鍵再點連結可於新視窗開啟)
內有詳細收回土地的辦法和各種不同情形之應附書件
請欲收回土地的業主參考
http://www.land.moi.gov.tw/onlinebill/872-n.doc
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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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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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7
會員曾先生:土地改革是一條牛扒四層皮
我是民國三十九年出生,四十二年徵收的時候我才大概兩三歲而已,三十八年實施三七五減租的時候我還沒出生。台灣的地主,土地的取得並不是說像大陸當官的那麼樣的容易,從我們個案來講,就是跟銀行貸款,以前我們是跟台灣銀行、跟株式會社銀行,就是現在的第一銀行貸款,然後買水池或是河床地來開採,土地是這樣取得的,大概開墾了二十幾甲。那時候我們的生活也都很好,家裡都有長工在作。
以前是農業社會,農業社會就是你要有土地多才能夠有生產,那自己人力不夠就出租給別人,或是請長工來作,都是這樣的一個狀況。所以說以前農業社會的時候就是小孩子很多,十幾個小孩子,那為什麼?就是人多好做事,不像是現在一個工業社會就不需要到這樣子的一個狀況。
取得土地之後,我們就有長工或是說租給別人作。在日據時代的時候,比較肥沃的地就是地主拿六、佃農拿四,有時候比較差的五五分,如果再差的時候,地主拿四、佃農拿六。當時租佃雙方的感情都非常的好,有一種的租佃關係是自己的親屬,比如說叔伯啦,比如說有些是大伯他有錢,他去買地,然後地比較多的時候,就給叔叔,給他弟弟來耕,很多都是有這樣的一個租佃關係。日據時代的時候還有「地租」,就是押金,一甲地好像是六百塊錢的押金的樣子,三甲地就是一千八百塊錢的押金,然後租金就是照千分之三百七十五這樣子收。
除了這樣以外還要再繳稅,以前有田賦,地主收的租金說是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但因為產量標準低訂,實際上不到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差不多是剩下百分之二十左右,再扣掉稅賦應該百分之二十不到。有水利費,還有田賦,建地的部份還有地價稅,還有戶稅,每一戶都有,還有保衛捐。
再來就是說到了四十二年,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前就開始做調查,全面的做土地調查。你有多少地?有沒有自己在耕?家庭的狀況怎樣?有沒有鰥寡孤獨的一個情形?所有生活的背景全部都調查完畢。四十二年的時候才訂立這個法,但是事實上之前就已經開始這麼在做。不管你擁有十甲二十甲土地,地主完全沒有在耕作的時候,就全部都給你徵收,你不能留一分地,除非你地主自己在耕作才有保留三甲,是這樣子。
那如果有鰥寡孤獨的時候,如果說這個老地主死了,那剩下妻兒,而且兒子未成年的時候,地目比較差的,還可以再多保留一份。比如說戶籍分開了,有這種狀況就是說,生了一個兒子,中間生了很多女兒,那突然最後面又生了一個兒子,那大兒子跟小兒子中間差二十幾歲,然後大兒子二十幾歲的時候他就成家搬出去了,變成自己獨立一戶,那就是這個太太保留三甲地,大兒子保留三甲地,小兒子保留三甲地。
以前我們家生活很好,一徵收放領的時候,家裡面所有的開銷完全都沒有辦法,那種生活的方式已經習慣了。而我的祖父,當時的一個持家的,一聽到這種狀況的時候沒有辦法接受,長時間下來,也不知道說是什麼樣的一個病,說不定他是憂鬱,說不定他是歇斯底里了,然後產生神經病,然後就這樣就死了。當時地主像這樣的狀況很多,尤其是中南部,我聽過這樣氣死的很多。
如果依照目前的憲法來講的時候,政府有保護人民的財產權的義務,但是依當時的那種環境,老百姓也有義務做這個,因為你政府沒有錢,必須要用這些私產的部份去做一個政策性的重新分配。但是他是完全的掠奪,所以當時有很多的老立委,他們很多在大陸也都是地主,都不同意,但政府都用高壓的手段,立委都沒辦法了,何況是老百姓?政府是一面倒向佃農,而且是百分之九十百分之一百倒向佃農。
政府要掌理整個國政的時候,如果說因為窮的太窮、富的太富,土地全部在地主的手裡,經濟命脈全部把持在地主的手裡,政府用公權力介入市場,來做一個比較公平的分配的話,以我現在來講,我認為是可以。如果說他是很公正的來做一個分配的時候,那我比較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到後來所做的不是那麼一回事,他每個條文都扒兩層皮,那動機就可議了,我到現在還不能接受這個部份。
第一層皮:限定租率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地租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是他訂在條例裡面說你這個租金只能收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一千塊只能收三百七十五塊。他這個條文訂的是這樣子,後面又給你埋藏了一個禍心。
第二層皮:政府所訂之產量標準只有實際的一半
一甲地原本是一年可以收一萬兩千斤,比如說他第一期作能夠收個6500百斤,第二期作能夠收個5500百斤,共一萬兩千斤。政府訂等則就訂6590台斤,那你領6590台斤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差好遠。
以前農業時代的時候沒有這些化學肥料,他都是養豬養雞,豬糞啊、牛糞還有雞糞,還有些植物類的東西,比如說你種的菜啊,然後菜葉不要的菜丟到裡面去,變成肥料,還有割完稻穀剩下的稻草和頭殼,就丟到田裡面去,然後放水,然後翻耕之後讓他腐爛,腐爛之後就變成肥料。有沒有全心全意的去經營這一塊地,他的收成就不一樣。
我舉一個例子來講,兩個佃農,一個佃農非常的賣力,一個佃農比較不賣力,那第一個佃農家裡面是有養雞、養豬、養牛,然後他就在田地裡挖一個坑,把雞糞牛糞所有東西跟一些稻草丟進去拌,拌了之後讓他發酵,發酵了之後到了稻作割起來的時候,他就開始用牛把地翻過來,然後把這些發酵過的糞,我們現在俗稱有機肥料,挑到田裡面去把他灑均勻之後,第二次再翻。另外一個佃農他是沒有這樣做,他是直接就割稻草丟到田裡面去,然後翻土之後然後倒水,讓這些稻草腐爛之後,下一期再來種稻子。
我們用這兩個來作對比。通通是一甲地,甲佃農是這樣子做,乙佃農是這樣子做,差多少勒?他的產量差一半,沒有差一半都起碼差三分之一以上。甲佃農他這樣可以收到一萬兩千斤,乙佃農這個部份只能收到八千斤。然後政府訂的標準是六千五百九十台斤,比最懶的佃農收成還低,只有正常產量的一半!一個條文就砍你兩刀。
第三層皮:用低訂的租金來計算地價
再講到徵收的部份,耕者有其田徵收的時候是以全年的收穫量的兩倍半,不是總收穫量六千五百九十台斤的兩倍半,而是所謂地主一年收的租金,比如說一甲地,訂六千五百九十台斤,那麼你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是兩千四百七十台斤,再乘以兩倍半,等於六一七五,一甲地就只收六千多台斤,就變成別人的了。
第四層皮:股票債券都成空
補償的時候,是發給一成現金,其他的是股票和實物債券,除了現金有拿到之外,其他都變成空的了。股票的的部份是怎麼樣呢?那時後有四大公司,比如說每一家公司的資本額是一千萬,全部徵收的土地那比如說要補償的部份不夠,算一下每一家公司大概要增資到七八千萬,四八三十二,就是三億兩千萬,就把四大公司做帳面上的增資,增資之後就發行股票,票面額一股都是十塊,那一張股票一千股,那就發放給你了,發放完了之後隔天,就掉到兩塊,一股掉到兩塊,那是不是政府就坑掉你八塊錢?一股就坑掉你八塊錢啊!後來股票全部都貼在壁上當壁紙。
辜家他們就是這樣子起來的,他們就是趁機趕快去收購,一般的農家他們都比較不懂,他們生意人啊,市價兩塊的時候他跟你說:「這個沒有用啦!」一塊就跟你買了,五毛錢就跟你買了,辜家就是這樣子的。他們都是用這樣的方式,要不然人家就拿去貼壁紙啊。他們有時候會到農家去買,有時候他們會透過公所去找到那些被徵收土地的這些地主,然後去收購。
實物債券的部份,很多不懂的時候就以為他是股票,實物債券有一點像國債、公債,一樣可以買賣,價錢也是有很大的一個落差,所以我們這樣算起來整體大概只有現金的部份有拿到,其他的差不多只有百分之二十而已。
以前是農業社會,農業社會就是你要有土地多才能夠有生產,那自己人力不夠就出租給別人,或是請長工來作,都是這樣的一個狀況。所以說以前農業社會的時候就是小孩子很多,十幾個小孩子,那為什麼?就是人多好做事,不像是現在一個工業社會就不需要到這樣子的一個狀況。
取得土地之後,我們就有長工或是說租給別人作。在日據時代的時候,比較肥沃的地就是地主拿六、佃農拿四,有時候比較差的五五分,如果再差的時候,地主拿四、佃農拿六。當時租佃雙方的感情都非常的好,有一種的租佃關係是自己的親屬,比如說叔伯啦,比如說有些是大伯他有錢,他去買地,然後地比較多的時候,就給叔叔,給他弟弟來耕,很多都是有這樣的一個租佃關係。日據時代的時候還有「地租」,就是押金,一甲地好像是六百塊錢的押金的樣子,三甲地就是一千八百塊錢的押金,然後租金就是照千分之三百七十五這樣子收。
除了這樣以外還要再繳稅,以前有田賦,地主收的租金說是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但因為產量標準低訂,實際上不到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差不多是剩下百分之二十左右,再扣掉稅賦應該百分之二十不到。有水利費,還有田賦,建地的部份還有地價稅,還有戶稅,每一戶都有,還有保衛捐。
再來就是說到了四十二年,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前就開始做調查,全面的做土地調查。你有多少地?有沒有自己在耕?家庭的狀況怎樣?有沒有鰥寡孤獨的一個情形?所有生活的背景全部都調查完畢。四十二年的時候才訂立這個法,但是事實上之前就已經開始這麼在做。不管你擁有十甲二十甲土地,地主完全沒有在耕作的時候,就全部都給你徵收,你不能留一分地,除非你地主自己在耕作才有保留三甲,是這樣子。
那如果有鰥寡孤獨的時候,如果說這個老地主死了,那剩下妻兒,而且兒子未成年的時候,地目比較差的,還可以再多保留一份。比如說戶籍分開了,有這種狀況就是說,生了一個兒子,中間生了很多女兒,那突然最後面又生了一個兒子,那大兒子跟小兒子中間差二十幾歲,然後大兒子二十幾歲的時候他就成家搬出去了,變成自己獨立一戶,那就是這個太太保留三甲地,大兒子保留三甲地,小兒子保留三甲地。
以前我們家生活很好,一徵收放領的時候,家裡面所有的開銷完全都沒有辦法,那種生活的方式已經習慣了。而我的祖父,當時的一個持家的,一聽到這種狀況的時候沒有辦法接受,長時間下來,也不知道說是什麼樣的一個病,說不定他是憂鬱,說不定他是歇斯底里了,然後產生神經病,然後就這樣就死了。當時地主像這樣的狀況很多,尤其是中南部,我聽過這樣氣死的很多。
如果依照目前的憲法來講的時候,政府有保護人民的財產權的義務,但是依當時的那種環境,老百姓也有義務做這個,因為你政府沒有錢,必須要用這些私產的部份去做一個政策性的重新分配。但是他是完全的掠奪,所以當時有很多的老立委,他們很多在大陸也都是地主,都不同意,但政府都用高壓的手段,立委都沒辦法了,何況是老百姓?政府是一面倒向佃農,而且是百分之九十百分之一百倒向佃農。
政府要掌理整個國政的時候,如果說因為窮的太窮、富的太富,土地全部在地主的手裡,經濟命脈全部把持在地主的手裡,政府用公權力介入市場,來做一個比較公平的分配的話,以我現在來講,我認為是可以。如果說他是很公正的來做一個分配的時候,那我比較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到後來所做的不是那麼一回事,他每個條文都扒兩層皮,那動機就可議了,我到現在還不能接受這個部份。
第一層皮:限定租率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地租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是他訂在條例裡面說你這個租金只能收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一千塊只能收三百七十五塊。他這個條文訂的是這樣子,後面又給你埋藏了一個禍心。
第二層皮:政府所訂之產量標準只有實際的一半
一甲地原本是一年可以收一萬兩千斤,比如說他第一期作能夠收個6500百斤,第二期作能夠收個5500百斤,共一萬兩千斤。政府訂等則就訂6590台斤,那你領6590台斤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差好遠。
以前農業時代的時候沒有這些化學肥料,他都是養豬養雞,豬糞啊、牛糞還有雞糞,還有些植物類的東西,比如說你種的菜啊,然後菜葉不要的菜丟到裡面去,變成肥料,還有割完稻穀剩下的稻草和頭殼,就丟到田裡面去,然後放水,然後翻耕之後讓他腐爛,腐爛之後就變成肥料。有沒有全心全意的去經營這一塊地,他的收成就不一樣。
我舉一個例子來講,兩個佃農,一個佃農非常的賣力,一個佃農比較不賣力,那第一個佃農家裡面是有養雞、養豬、養牛,然後他就在田地裡挖一個坑,把雞糞牛糞所有東西跟一些稻草丟進去拌,拌了之後讓他發酵,發酵了之後到了稻作割起來的時候,他就開始用牛把地翻過來,然後把這些發酵過的糞,我們現在俗稱有機肥料,挑到田裡面去把他灑均勻之後,第二次再翻。另外一個佃農他是沒有這樣做,他是直接就割稻草丟到田裡面去,然後翻土之後然後倒水,讓這些稻草腐爛之後,下一期再來種稻子。
我們用這兩個來作對比。通通是一甲地,甲佃農是這樣子做,乙佃農是這樣子做,差多少勒?他的產量差一半,沒有差一半都起碼差三分之一以上。甲佃農他這樣可以收到一萬兩千斤,乙佃農這個部份只能收到八千斤。然後政府訂的標準是六千五百九十台斤,比最懶的佃農收成還低,只有正常產量的一半!一個條文就砍你兩刀。
第三層皮:用低訂的租金來計算地價
再講到徵收的部份,耕者有其田徵收的時候是以全年的收穫量的兩倍半,不是總收穫量六千五百九十台斤的兩倍半,而是所謂地主一年收的租金,比如說一甲地,訂六千五百九十台斤,那麼你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是兩千四百七十台斤,再乘以兩倍半,等於六一七五,一甲地就只收六千多台斤,就變成別人的了。
第四層皮:股票債券都成空
補償的時候,是發給一成現金,其他的是股票和實物債券,除了現金有拿到之外,其他都變成空的了。股票的的部份是怎麼樣呢?那時後有四大公司,比如說每一家公司的資本額是一千萬,全部徵收的土地那比如說要補償的部份不夠,算一下每一家公司大概要增資到七八千萬,四八三十二,就是三億兩千萬,就把四大公司做帳面上的增資,增資之後就發行股票,票面額一股都是十塊,那一張股票一千股,那就發放給你了,發放完了之後隔天,就掉到兩塊,一股掉到兩塊,那是不是政府就坑掉你八塊錢?一股就坑掉你八塊錢啊!後來股票全部都貼在壁上當壁紙。
辜家他們就是這樣子起來的,他們就是趁機趕快去收購,一般的農家他們都比較不懂,他們生意人啊,市價兩塊的時候他跟你說:「這個沒有用啦!」一塊就跟你買了,五毛錢就跟你買了,辜家就是這樣子的。他們都是用這樣的方式,要不然人家就拿去貼壁紙啊。他們有時候會到農家去買,有時候他們會透過公所去找到那些被徵收土地的這些地主,然後去收購。
實物債券的部份,很多不懂的時候就以為他是股票,實物債券有一點像國債、公債,一樣可以買賣,價錢也是有很大的一個落差,所以我們這樣算起來整體大概只有現金的部份有拿到,其他的差不多只有百分之二十而已。
陳浩然先生:現在的政策是姑息養奸
我民國24年(昭和十年)出生,今年74歲。我們家是大甲的大地主,我現在住蘆洲。我父親是很有學問的人,他是日本留學回來以後進總統府,總統府那時候我們台灣人才十一個,我爸爸就佔一個。但是那時候看到二二八發生,他就回去故鄉照顧妻子兒女。第二年國民政府來到台灣的時候,沒有經費可以養兵,就在全省挑一百個大地主,強迫地主出錢養兵。我們大甲有三個,我爸爸佔一個。
光復的時候,我讀國民學校二年級,我爸爸就會叫我去量稻子。過去日本時代,在冬季的時候佃農就會提著雞來跟頭家講明年要怎麼租。那時候如果好田是六比四,頭家拿六,佃農拿四。如果比較不好的地方,像我們那個十四則,就是五五對分。收割的時候就要去量稻子,你拿多少我拿多少這樣,很歡喜啊。去收租的時候就有雞腿吃,頭家的兒子沒討好不行。我剛懂事的時候父親就跟我說:「快出去!不能讓你在家裡收租。」我們就自己出來奮發,早期我是出來當店員,這樣奮鬥出來的。
那個時候我爸爸就有規劃,一個人只能保留三甲地而已,(事先分割移轉)所以我爸爸和我們三兄弟總共保留十二甲,全大甲鎮我們保留最多,一個人都滿三甲、滿三甲。其他在外縣市的土地,如果跟我爸爸他們兄弟公家的,全部徵收,都不見了。
我覺得國民黨來到台灣,如果不要這個土地改革的政策,台灣會很富裕。台灣的民眾是世界最優秀的,你卻給他打壓,像是林本源這些資本家,他就是要打壓這些資本家,那現在還不是需要資本家?
實施三七五的時候,都沒有肥料。那時候的農民是把稻草割起來以後,拿去豬寮、牛寮給牠大便尿尿,做成堆肥再拿去田裡使用。所以那時候訂等則的時候,訂的很低,尤其是像我們田庄那裡。十四等則一年是三千多斤,我才收三千多斤的三七五。到民國四十年以後,開始從日本進口硫氨這些肥料來,收成就一直好起來。自從有肥料以後,每年產量都一直增加,但是三七五的租約,是一次六年,六年都讓你不能抗爭。現在每年收成兩萬斤以上,卻還是收三千多斤的三七五。即使不同意:「現在收成那麼多,為什麼還是給我三七五?」公所的印章蓋下去,你就要照這樣,再怎麼抗爭也沒有用,這種情形實在是非常的不合理。
農地重劃的時候,我爸爸兄弟佔三分之二強的土地,都被重劃。重劃的時候灌輸我們,說你重劃之後,可以提高你的租約金,除了生產量,租約(租率)也可以提高。但是後來都沒有,我就去縣政府陳情,我說為什麼重劃後土地損失18%,生產量雖然增加卻還是收一樣的租?縣政府照我損失的18%,又給我三七五,這樣合理嗎?
再過來說這個佃農,這個佃農現在囂張到什麼程度呢?他現在作一季就不要作了,收成就很多了。以前14等則收三千斤,現在都收差不多兩萬斤以上。眼睜睜看他有錢、看他囂張,一點約束力都沒有。租約是雙方發生的關係,我一點權利、主張都沒有,未免太過那個了吧。現在給你通知:「六年租約到期了要換約」,不管你有異議沒異議,印章蓋下去你就要照那樣。
以前自耕農規定要有農具、要有什麼…檢查之後,發一個證明給你,現在都不用了,變成姑息養奸。我是覺得政府故意用這個方式讓地主和佃農對立,然後他隔岸觀火,讓你自己去亂。像這種這麼不合理的事情,我實在是完全沒辦法接受。之前和佃農相告的時候,律師跟我說就他所知,還不曾有地主告贏。他說:「我文幫你寫,你自己去出庭」,沒跟我拿半毛錢,結果還是沒辦法。我在高等法院的時候,法官跟我說話,我說:「はい、はい(日文:是的)」他怎麼回應呢?「時空不一樣,什麼叫做はい!」這是我家庭的教育啊,這個實在是有苦無處訴。
國民黨的土地政策應該要去大陸去學共產黨,我們去大陸沒看到空地,全部都有耕種。國民黨要去學大陸,佃農如果沒種田就重罰。不要這樣又來休耕又來補貼,政府損失不要緊,還姑息養奸,大家都不作了,收休耕補貼比耕作所得還要好。現在不要說漲租金,他會抗爭,只要求政府的政策公道,我們同意現場量稻子,你實際收多少,我照三七五給你收。你如果失收,沒關係我們也一樣失收。你如果有(收成)的時候,我照三七五給你收,這樣就好了,對他也公道對我也公道。
光復的時候,我讀國民學校二年級,我爸爸就會叫我去量稻子。過去日本時代,在冬季的時候佃農就會提著雞來跟頭家講明年要怎麼租。那時候如果好田是六比四,頭家拿六,佃農拿四。如果比較不好的地方,像我們那個十四則,就是五五對分。收割的時候就要去量稻子,你拿多少我拿多少這樣,很歡喜啊。去收租的時候就有雞腿吃,頭家的兒子沒討好不行。我剛懂事的時候父親就跟我說:「快出去!不能讓你在家裡收租。」我們就自己出來奮發,早期我是出來當店員,這樣奮鬥出來的。
那個時候我爸爸就有規劃,一個人只能保留三甲地而已,(事先分割移轉)所以我爸爸和我們三兄弟總共保留十二甲,全大甲鎮我們保留最多,一個人都滿三甲、滿三甲。其他在外縣市的土地,如果跟我爸爸他們兄弟公家的,全部徵收,都不見了。
我覺得國民黨來到台灣,如果不要這個土地改革的政策,台灣會很富裕。台灣的民眾是世界最優秀的,你卻給他打壓,像是林本源這些資本家,他就是要打壓這些資本家,那現在還不是需要資本家?
實施三七五的時候,都沒有肥料。那時候的農民是把稻草割起來以後,拿去豬寮、牛寮給牠大便尿尿,做成堆肥再拿去田裡使用。所以那時候訂等則的時候,訂的很低,尤其是像我們田庄那裡。十四等則一年是三千多斤,我才收三千多斤的三七五。到民國四十年以後,開始從日本進口硫氨這些肥料來,收成就一直好起來。自從有肥料以後,每年產量都一直增加,但是三七五的租約,是一次六年,六年都讓你不能抗爭。現在每年收成兩萬斤以上,卻還是收三千多斤的三七五。即使不同意:「現在收成那麼多,為什麼還是給我三七五?」公所的印章蓋下去,你就要照這樣,再怎麼抗爭也沒有用,這種情形實在是非常的不合理。
農地重劃的時候,我爸爸兄弟佔三分之二強的土地,都被重劃。重劃的時候灌輸我們,說你重劃之後,可以提高你的租約金,除了生產量,租約(租率)也可以提高。但是後來都沒有,我就去縣政府陳情,我說為什麼重劃後土地損失18%,生產量雖然增加卻還是收一樣的租?縣政府照我損失的18%,又給我三七五,這樣合理嗎?
再過來說這個佃農,這個佃農現在囂張到什麼程度呢?他現在作一季就不要作了,收成就很多了。以前14等則收三千斤,現在都收差不多兩萬斤以上。眼睜睜看他有錢、看他囂張,一點約束力都沒有。租約是雙方發生的關係,我一點權利、主張都沒有,未免太過那個了吧。現在給你通知:「六年租約到期了要換約」,不管你有異議沒異議,印章蓋下去你就要照那樣。
以前自耕農規定要有農具、要有什麼…檢查之後,發一個證明給你,現在都不用了,變成姑息養奸。我是覺得政府故意用這個方式讓地主和佃農對立,然後他隔岸觀火,讓你自己去亂。像這種這麼不合理的事情,我實在是完全沒辦法接受。之前和佃農相告的時候,律師跟我說就他所知,還不曾有地主告贏。他說:「我文幫你寫,你自己去出庭」,沒跟我拿半毛錢,結果還是沒辦法。我在高等法院的時候,法官跟我說話,我說:「はい、はい(日文:是的)」他怎麼回應呢?「時空不一樣,什麼叫做はい!」這是我家庭的教育啊,這個實在是有苦無處訴。
國民黨的土地政策應該要去大陸去學共產黨,我們去大陸沒看到空地,全部都有耕種。國民黨要去學大陸,佃農如果沒種田就重罰。不要這樣又來休耕又來補貼,政府損失不要緊,還姑息養奸,大家都不作了,收休耕補貼比耕作所得還要好。現在不要說漲租金,他會抗爭,只要求政府的政策公道,我們同意現場量稻子,你實際收多少,我照三七五給你收。你如果失收,沒關係我們也一樣失收。你如果有(收成)的時候,我照三七五給你收,這樣就好了,對他也公道對我也公道。
2007/07/18
馬營將推農改 觸及敏感土地分配
【聯合報╱記者范凌嘉、張明慧、游振昇/台中縣報導】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釋出農業利多,將推動「第三階段農地改革」,以解決農業、農村、農民的「三農問題」。他說,情勢已到「非有完整改革方案不可」的時候了,這波農地改革,將觸及敏感的土地分配問題。
馬英九昨天下午拜會豐原市農會時透露,第三階段農地改革將推動「農村再生條例」,分十年編列一千五百億農村再生計畫,照顧四百多個鄉村地區的農村及六十萬農戶,「來做比較的話,我們的金額比現在政府提出的還多五百多億。」
馬英九不願透露有關第三階段農地改革的細節,僅表示已有初步構想,但還不到發表的時候。馬英九昨天不經意拋出此一議題,幕僚大為緊張,頻頻與馬英九交頭接耳,希望馬英九在方案成熟後再完整提出。
據了解,馬營研議的第三階段農地改革分四大方向,包括研擬建立分級分區管理機制,推動小地主大佃農制度,建立以農會為核心的農地經營信託及仲介中心,將台糖公司移交農委會主管、台糖農地將種植能源作物或造林綠化等。
馬英九解釋,第三階段的農地改革,是針對前兩次農地改革沒有解決的問題,第一次農地改革是民國四十年代的土地改革,包括三七五減租、耕地放領、耕者有其田,把地主的農地透過相對合理的方式分配給佃農;第二次農地改革,主要是在擴大農場的規模。
馬英九認為,第三階段農地改革的範圍就很廣,例如都市周邊土地、休耕農地等,都是目前農業政策上非常麻煩的問題;台灣休耕地已達廿二萬公頃,必須有一套完整構想,「一方面要兼顧農村繁榮,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土地分配的公平。」
至於農地買賣或都市周邊農地釋出的法令是否將全面鬆綁?馬英九並未肯定回答,僅表示,農民提到實際使用卻無法得到法律承認,或分配的合理性與公平性遭到質疑,這些問題都長期存在,他希望能提出「完整、合理、公平、可行」的方案,真正解決問題。
【2007/07/17 聯合報】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釋出農業利多,將推動「第三階段農地改革」,以解決農業、農村、農民的「三農問題」。他說,情勢已到「非有完整改革方案不可」的時候了,這波農地改革,將觸及敏感的土地分配問題。
馬英九昨天下午拜會豐原市農會時透露,第三階段農地改革將推動「農村再生條例」,分十年編列一千五百億農村再生計畫,照顧四百多個鄉村地區的農村及六十萬農戶,「來做比較的話,我們的金額比現在政府提出的還多五百多億。」
馬英九不願透露有關第三階段農地改革的細節,僅表示已有初步構想,但還不到發表的時候。馬英九昨天不經意拋出此一議題,幕僚大為緊張,頻頻與馬英九交頭接耳,希望馬英九在方案成熟後再完整提出。
據了解,馬營研議的第三階段農地改革分四大方向,包括研擬建立分級分區管理機制,推動小地主大佃農制度,建立以農會為核心的農地經營信託及仲介中心,將台糖公司移交農委會主管、台糖農地將種植能源作物或造林綠化等。
馬英九解釋,第三階段的農地改革,是針對前兩次農地改革沒有解決的問題,第一次農地改革是民國四十年代的土地改革,包括三七五減租、耕地放領、耕者有其田,把地主的農地透過相對合理的方式分配給佃農;第二次農地改革,主要是在擴大農場的規模。
馬英九認為,第三階段農地改革的範圍就很廣,例如都市周邊土地、休耕農地等,都是目前農業政策上非常麻煩的問題;台灣休耕地已達廿二萬公頃,必須有一套完整構想,「一方面要兼顧農村繁榮,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土地分配的公平。」
至於農地買賣或都市周邊農地釋出的法令是否將全面鬆綁?馬英九並未肯定回答,僅表示,農民提到實際使用卻無法得到法律承認,或分配的合理性與公平性遭到質疑,這些問題都長期存在,他希望能提出「完整、合理、公平、可行」的方案,真正解決問題。
【2007/07/17 聯合報】
2004/08/15
還我土地 林傳山訴求成功
三七五減租地主 稱是遲來的正義
【記者吳政修/新營報導】
三七五減租條例地主組成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由林傳山擔任會長,一年多前在麻豆鎮聚會以「還我土地」為訴求聲名大噪,林傳山日前獲知大法官做出三七五減租條例要求地主補償才能收回租地違憲後,欣喜若狂,認為協會努力沒白費。
林傳山說,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地主近五萬人,加入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的地主僅1000人,民國91年底協會在麻豆鎮聚會,發起不與佃農續約活動,並以「還我土地」及針對三七五減租條例聲請釋憲為訴求。
林傳山表示,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42年實施,91年底剛好租約到期,協會成員都向各鄉鎮市公所租佃委員會申請不續約調解,委員會以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地主不得收回租地為由拒絕,調解案不成立。
林傳山說,他是台南縣麻豆林家後代,家族出租近20公頃農地,該家族早先與板橋、霧峰林家齊名。他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後,20年來都沒上班,一直保有自耕農身分,全心全意要收回林家祭祀公業土地,振興林家,但也因向佃農追討土地,遭佃農提出告訴,官司纏身。
林傳山日前從媒體報導,獲知大法官對三七五減租條例要求地主收回租地須補償佃農違憲,欣喜若狂,認為是遲來的正義。他表示,問題還是沒有立刻解決,還要等到97年底才期滿,能不能無條件收回也不知道。
【2004-08-14/聯合報/B6版/區里社團】
【記者吳政修/新營報導】
三七五減租條例地主組成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由林傳山擔任會長,一年多前在麻豆鎮聚會以「還我土地」為訴求聲名大噪,林傳山日前獲知大法官做出三七五減租條例要求地主補償才能收回租地違憲後,欣喜若狂,認為協會努力沒白費。
林傳山說,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地主近五萬人,加入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的地主僅1000人,民國91年底協會在麻豆鎮聚會,發起不與佃農續約活動,並以「還我土地」及針對三七五減租條例聲請釋憲為訴求。
林傳山表示,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42年實施,91年底剛好租約到期,協會成員都向各鄉鎮市公所租佃委員會申請不續約調解,委員會以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地主不得收回租地為由拒絕,調解案不成立。
林傳山說,他是台南縣麻豆林家後代,家族出租近20公頃農地,該家族早先與板橋、霧峰林家齊名。他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後,20年來都沒上班,一直保有自耕農身分,全心全意要收回林家祭祀公業土地,振興林家,但也因向佃農追討土地,遭佃農提出告訴,官司纏身。
林傳山日前從媒體報導,獲知大法官對三七五減租條例要求地主收回租地須補償佃農違憲,欣喜若狂,認為是遲來的正義。他表示,問題還是沒有立刻解決,還要等到97年底才期滿,能不能無條件收回也不知道。
【2004-08-14/聯合報/B6版/區里社團】
2004/07/11
375減租 地主補償佃農違憲
大法官580號解釋 租約到期 地主可無償收回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進行大體檢,作成第五八○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違憲,並定有兩年的落日條款,也就是最慢兩年後,當耕地租約到期,且無法定限制時,地主即可收回農地自耕,不必再補償佃農。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租約期滿,地主收回土地的法定限制是,地主不能自己耕作,或耕地被收回會使佃農失去生活依據;若地主符合收回土地的條件,還必須以租約終止時土地的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佃農。
但因本號解釋同時放寬對自耕能力的定義,再加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佃農會因失去耕地而無法生活的情形大幅減少;有大法官預言,五八○號解釋將使現行地主無償收回耕地的例外變成原則,三七五減租條例將逐漸萎縮走向歷史。
至於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租約未到期,農地變更為非耕地,地主應以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佃農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雖未違憲,但不問情況,一律補償三分之一的額度並不合理,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
依據大法官搜集的資料,目前全台仍有佃農約五萬戶,佃農承租的耕地約二萬多公頃。影響近五十年來台灣農業及土地政策的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四十年六月制定公布,藉由限制地租、嚴格限制地主終止耕地租約,及收回耕地的條件,重新建構佃農和地主的農業產業關係。
因現今社會經濟條件非比卅多年前,部分地主主張減租條例內容過度保護佃農,不當限制他們的財產權,除推動立委修法,也有四位地主在經行政或民事訴訟爭取權益敗陣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肯定減租條例的立法目的正當,也以國家扶植自耕農的特殊歷史背景,及合理分配農業資源的非常重大公共利益為立足點出發,宣告減租條例多項條文合憲,讓聲請釋憲的地主「夢碎」。
【2004-07-10/聯合報/A8版/社會】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進行大體檢,作成第五八○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違憲,並定有兩年的落日條款,也就是最慢兩年後,當耕地租約到期,且無法定限制時,地主即可收回農地自耕,不必再補償佃農。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租約期滿,地主收回土地的法定限制是,地主不能自己耕作,或耕地被收回會使佃農失去生活依據;若地主符合收回土地的條件,還必須以租約終止時土地的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佃農。
但因本號解釋同時放寬對自耕能力的定義,再加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佃農會因失去耕地而無法生活的情形大幅減少;有大法官預言,五八○號解釋將使現行地主無償收回耕地的例外變成原則,三七五減租條例將逐漸萎縮走向歷史。
至於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租約未到期,農地變更為非耕地,地主應以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佃農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雖未違憲,但不問情況,一律補償三分之一的額度並不合理,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
依據大法官搜集的資料,目前全台仍有佃農約五萬戶,佃農承租的耕地約二萬多公頃。影響近五十年來台灣農業及土地政策的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四十年六月制定公布,藉由限制地租、嚴格限制地主終止耕地租約,及收回耕地的條件,重新建構佃農和地主的農業產業關係。
因現今社會經濟條件非比卅多年前,部分地主主張減租條例內容過度保護佃農,不當限制他們的財產權,除推動立委修法,也有四位地主在經行政或民事訴訟爭取權益敗陣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肯定減租條例的立法目的正當,也以國家扶植自耕農的特殊歷史背景,及合理分配農業資源的非常重大公共利益為立足點出發,宣告減租條例多項條文合憲,讓聲請釋憲的地主「夢碎」。
【2004-07-10/聯合報/A8版/社會】
2003/07/16
三七五減租 地主紛提訴願
【記者簡慧珍/彰化報導】
地主和佃農去年底爭辯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存廢沒結論,後遺症今年出現,部分地主不服鄉鎮市公所退回收回自耕的申請,紛紛向縣政府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彰化縣政府收到十多件,三七五減租條例訴願案儼然成為上半年的人民訴願大宗案件。
縣府訴願委員會一名委員表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租約每六年一期,去年底地主和佃農為了減租條例存廢,各自動員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角力,沒有結論。
他說,今年起新的一期租約展開,地主不甘心被迫續約,陸續申請收回自耕,絕大部分因不符規定被退回,掀起另一波提起訴願潮。
【2003-07-15/聯合報/B4版/中部綜合新聞】
地主和佃農去年底爭辯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存廢沒結論,後遺症今年出現,部分地主不服鄉鎮市公所退回收回自耕的申請,紛紛向縣政府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彰化縣政府收到十多件,三七五減租條例訴願案儼然成為上半年的人民訴願大宗案件。
縣府訴願委員會一名委員表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租約每六年一期,去年底地主和佃農為了減租條例存廢,各自動員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角力,沒有結論。
他說,今年起新的一期租約展開,地主不甘心被迫續約,陸續申請收回自耕,絕大部分因不符規定被退回,掀起另一波提起訴願潮。
【2003-07-15/聯合報/B4版/中部綜合新聞】
2003/01/01
全國二千位375地主 寄出不續約信函
【記者吳淑玲/新營報導】
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發動全國三七五減租地主討回土地行動,統計到昨天,全國已有二千多位地主對佃農寄發到期不續約的存證信函,將在元月廿日同步向各管轄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收回土地的租佃調整,甚至不排除聲請大法官釋憲,以促使政府全面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代總會長林傳山表示,全國三七五減租地主還有近五萬戶,因多數人無法獲知訊息,來不及參與這次該協會發起的集體法律行動,定明年元月十六日在內政部召開記者會,喚起全國三七五地主共同出面,在二月十四日以前依照內政部的規定向各鄉鎮區公所申請收回自耕。
林傳山表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不合理,地主面對巨大的國家政策,要收回土地要打上三、五年的官司,身心俱疲,望之卻步,呼籲全國地主配合此次行動,共同以不備理由的方式,向公所申請收回自耕,如被駁回協會將免費輔導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林傳山強調,三七五減租原本的用意,是要讓佃農有土地可以耕作,但隨著時代變遷,很多佃農不認真耕作三七五土地,任其荒廢,但也不願還給地主,因三七五租約可以繼承,若不督促政府早日全面檢討廢除三七五減租條例,地主將永遠遭受歷史不公平的對待。
【2002-12-31/聯合報/18版/台南縣新聞】
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發動全國三七五減租地主討回土地行動,統計到昨天,全國已有二千多位地主對佃農寄發到期不續約的存證信函,將在元月廿日同步向各管轄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收回土地的租佃調整,甚至不排除聲請大法官釋憲,以促使政府全面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代總會長林傳山表示,全國三七五減租地主還有近五萬戶,因多數人無法獲知訊息,來不及參與這次該協會發起的集體法律行動,定明年元月十六日在內政部召開記者會,喚起全國三七五地主共同出面,在二月十四日以前依照內政部的規定向各鄉鎮區公所申請收回自耕。
林傳山表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不合理,地主面對巨大的國家政策,要收回土地要打上三、五年的官司,身心俱疲,望之卻步,呼籲全國地主配合此次行動,共同以不備理由的方式,向公所申請收回自耕,如被駁回協會將免費輔導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林傳山強調,三七五減租原本的用意,是要讓佃農有土地可以耕作,但隨著時代變遷,很多佃農不認真耕作三七五土地,任其荒廢,但也不願還給地主,因三七五租約可以繼承,若不督促政府早日全面檢討廢除三七五減租條例,地主將永遠遭受歷史不公平的對待。
【2002-12-31/聯合報/18版/台南縣新聞】
2002/12/25
三七五減租地主 決討回土地
租約本月底到期
台灣農地政策受害者協會千餘名會員
已寄出不續約存證信函 29日將共商討地行動
【記者吳政修/台南縣報導】
耕地三七五減租的租約本月底到期,台灣農地政策受害者協會雲嘉南分會長林傳山昨天說,是應解決三七五問題時候了,一千多名地主會員已寄出三七五不續約存證信函給承租佃農,另希望非會員地主向當地公所申請出租地收回自耕,本月二十九日協會將舉行理監事會討論後續討回土地行動。
三七五減租六年一期,租約年底到期,全國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地主四萬九千多人,佃農五萬五千多人,台灣農地政策受害者協會祕書長林庭柯昨天說,五十年來地主的犧牲與委曲求全,鞏固了國民政府在台灣偏安局面的政權,但地主並非任人宰割的沈默羔羊,這次堅決主張應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連日來仍有許多地主與該協會雲嘉南分會長林傳山連繫,林傳山表示,國民政府來台後,實施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領政策,地主被放領的耕地達十四萬多公頃,目前全國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農地還有二萬多公頃,由於地主的犧牲,使農村安定繁榮,更促進了工商業的發展,造就台灣今天的成果。
林傳山說,根據政府調查,經濟多元化的台灣,農耕收入平均只占一般農家收入的七分之一,佃農不再那麼依賴耕作,但以前地主沒有聲音,權益被忽視了,這次他們決定發出聲音,讓台灣社會了解,地主是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受害者,現在已政黨輪替了,執政民進黨應有魄力解決三七五減租的爭議。
林傳山表示,協會印了三七五減租不續約存證信函統一格式,內容為地主擬將出租土地收回自用,不再續租,希望承租人將租賃土地返還,千餘名會員已寄出存證信函,可於明年元月一日至二月十四日期間向當地公所租佃委員協會申請調處,非會員沒有存證信函統一格式,可直接向公所申請收回自耕,若遭駁回,可提起行政訴訟,本月二十九日理監事會再討論討地事宜。
【2002-12-24/聯合報/20版/雲嘉南綜合新聞】
台灣農地政策受害者協會千餘名會員
已寄出不續約存證信函 29日將共商討地行動
【記者吳政修/台南縣報導】
耕地三七五減租的租約本月底到期,台灣農地政策受害者協會雲嘉南分會長林傳山昨天說,是應解決三七五問題時候了,一千多名地主會員已寄出三七五不續約存證信函給承租佃農,另希望非會員地主向當地公所申請出租地收回自耕,本月二十九日協會將舉行理監事會討論後續討回土地行動。
三七五減租六年一期,租約年底到期,全國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地主四萬九千多人,佃農五萬五千多人,台灣農地政策受害者協會祕書長林庭柯昨天說,五十年來地主的犧牲與委曲求全,鞏固了國民政府在台灣偏安局面的政權,但地主並非任人宰割的沈默羔羊,這次堅決主張應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連日來仍有許多地主與該協會雲嘉南分會長林傳山連繫,林傳山表示,國民政府來台後,實施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領政策,地主被放領的耕地達十四萬多公頃,目前全國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農地還有二萬多公頃,由於地主的犧牲,使農村安定繁榮,更促進了工商業的發展,造就台灣今天的成果。
林傳山說,根據政府調查,經濟多元化的台灣,農耕收入平均只占一般農家收入的七分之一,佃農不再那麼依賴耕作,但以前地主沒有聲音,權益被忽視了,這次他們決定發出聲音,讓台灣社會了解,地主是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受害者,現在已政黨輪替了,執政民進黨應有魄力解決三七五減租的爭議。
林傳山表示,協會印了三七五減租不續約存證信函統一格式,內容為地主擬將出租土地收回自用,不再續租,希望承租人將租賃土地返還,千餘名會員已寄出存證信函,可於明年元月一日至二月十四日期間向當地公所租佃委員協會申請調處,非會員沒有存證信函統一格式,可直接向公所申請收回自耕,若遭駁回,可提起行政訴訟,本月二十九日理監事會再討論討地事宜。
【2002-12-24/聯合報/20版/雲嘉南綜合新聞】
2002/12/11
三七五減租爭議引爆 地主喊廢租 佃農:不公平
農民指無條件還地於法於理說不過去
地主盼總統解決問題
【記者阮正霖/台南縣報導】
針對部分地主發起「無條件廢除台灣不平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行動,要求佃農無條件償還土地,台南縣佃農議論紛紛,佃農認為這項主張不合理,要求政府必須站在佃農的立場維護權益,如果處理不當,勢必引起佃農的激烈抗爭。
佃農許啟商、周金堂等人說,現在種植什麼作物都不賺錢,但他們租金照付,三七五減租是政府的政策,他們耕作也很辛苦,還投資耕地,地主要無條件收回很不合理,應該分一半土地給佃農,這有待政府處理。
在阿扁總統的故鄉官田鄉當佃農的許啟商表示,三七五減租是當年政府訂定的政策,而且絕大多數佃農承租耕作的土地已經有二、三代的時間,若地主硬是主張要求無條件交還土地,不公平,於法於理也說不過去。
許啟商說,十多年前,他曾和地主協調洽商購買一塊二分多原本承租耕作的土地,當時每分地的交易價格是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折讓三七五租約地主應償還佃農的部分,最後承購原承租的每分地只支付地主新台幣七十萬元,土地買賣雙方都很融洽。麻豆鎮三七五租約佃農代表周金堂表示,以往坊間甚至有地主和佃農對半平分的作法。他說,要解決三七五租約的問題,必須地主與佃農達成共識,政府更要維護佃農權益。
【記者吳政修、阮正霖/台南縣報導】台南縣麻豆林家後代林傳山等人說,佃農之子當總統,地主之子則被三七五減租條例迫害近五十年,希望學法律的總統陳水扁為地主解決問題。也是律師的地主邱永祥說,五十年來時代變遷,不適合的法律應修改。
據內政部統計,至去年底,台灣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的土地面積近二萬三千公頃,租約件數五萬二千多件,出租的地主四萬九千多人,承租人(佃農)五萬五千多人。
根據台南縣政府地政局統計,至去年底,台南縣有佃農四千九百二十人,其中以陳水扁總統老家官田鄉五百七十七人最多,其次為麻豆鎮三百五十五人,由於六年一期租約今年底到期,各鄉鎮市公所已將續租通知單寄給租佃雙方,由於地主發起不續租行動,後續發展受矚目。
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常務監事、律師邱永祥表示,民國四十二年,國民政府因應當時政治、社會或治安,訂出三七五減租條例,有其必要性,但經過近五十年,時代變遷了,政府太過於保護佃農,而且農業發展條例實施後,出租農地的新地主不受三七五減租限制,出租五十年的老地主仍受限,可說是「一國兩制」,三七五減租是不合時宜的條例應該修法。
【2002-12-10/聯合報/9版/社會話題】
地主盼總統解決問題
【記者阮正霖/台南縣報導】
針對部分地主發起「無條件廢除台灣不平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行動,要求佃農無條件償還土地,台南縣佃農議論紛紛,佃農認為這項主張不合理,要求政府必須站在佃農的立場維護權益,如果處理不當,勢必引起佃農的激烈抗爭。
佃農許啟商、周金堂等人說,現在種植什麼作物都不賺錢,但他們租金照付,三七五減租是政府的政策,他們耕作也很辛苦,還投資耕地,地主要無條件收回很不合理,應該分一半土地給佃農,這有待政府處理。
在阿扁總統的故鄉官田鄉當佃農的許啟商表示,三七五減租是當年政府訂定的政策,而且絕大多數佃農承租耕作的土地已經有二、三代的時間,若地主硬是主張要求無條件交還土地,不公平,於法於理也說不過去。
許啟商說,十多年前,他曾和地主協調洽商購買一塊二分多原本承租耕作的土地,當時每分地的交易價格是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折讓三七五租約地主應償還佃農的部分,最後承購原承租的每分地只支付地主新台幣七十萬元,土地買賣雙方都很融洽。麻豆鎮三七五租約佃農代表周金堂表示,以往坊間甚至有地主和佃農對半平分的作法。他說,要解決三七五租約的問題,必須地主與佃農達成共識,政府更要維護佃農權益。
【記者吳政修、阮正霖/台南縣報導】台南縣麻豆林家後代林傳山等人說,佃農之子當總統,地主之子則被三七五減租條例迫害近五十年,希望學法律的總統陳水扁為地主解決問題。也是律師的地主邱永祥說,五十年來時代變遷,不適合的法律應修改。
據內政部統計,至去年底,台灣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的土地面積近二萬三千公頃,租約件數五萬二千多件,出租的地主四萬九千多人,承租人(佃農)五萬五千多人。
根據台南縣政府地政局統計,至去年底,台南縣有佃農四千九百二十人,其中以陳水扁總統老家官田鄉五百七十七人最多,其次為麻豆鎮三百五十五人,由於六年一期租約今年底到期,各鄉鎮市公所已將續租通知單寄給租佃雙方,由於地主發起不續租行動,後續發展受矚目。
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常務監事、律師邱永祥表示,民國四十二年,國民政府因應當時政治、社會或治安,訂出三七五減租條例,有其必要性,但經過近五十年,時代變遷了,政府太過於保護佃農,而且農業發展條例實施後,出租農地的新地主不受三七五減租限制,出租五十年的老地主仍受限,可說是「一國兩制」,三七五減租是不合時宜的條例應該修法。
【2002-12-10/聯合報/9版/社會話題】
50年來頭一次公平論斷三七五減租
《社論》
【台北訊】
隨著台灣經濟的動力像洩了氣的皮球一般,愈來愈疲軟,數十年來被鼓吹得震天價響的台灣經濟奇蹟,也逐漸失去光彩,被丟棄在陰暗的角落裡。因此,過去被渲染美化成為締造經濟奇蹟的偉大德政,也不免一一被揪出來重新檢討、批判,甚至徹底翻案。土地改革一向被視為台灣經濟奇蹟的重要基石,多年來也成為眾多後進國家前來膜拜、取經的重要模範,論理也應是首先受到檢討批判的對象。但50年來因為國民黨執政時代將它吹噓得太過於神聖,而且幾乎所有的文獻、史料、研究都一面倒地加以歌頌讚揚,讓全體國人沒有任何懷疑、質問的機會,所以除了直接身受其害的地主之外,從沒有向政府與社會控訴、譴責的行動發生;而那少數指控者,也被大眾認定出自本身利害,難獲社會的同情與共鳴。今天國民黨已失去政權,沒有再為以往政策護航的特權,應該是全社會公正評斷實施了50年的若干政策的頭一個機會。不僅為了還原歷史的真相,更不止是為地主這半世紀來所受的待遇判定其是非曲直,今天重新檢討這已被歷史塵封的政策,是因為50年來一直到今天,台灣經濟都深受其影響,如果其中有偏差錯誤,不予改正,將來還會貽禍我們的子孫。
土地改革的主體是首先實施的「三七五減租」與其最後階段「耕者有其田」。前者透過公權力的運作,強迫農地的地主降低佃農的地租,從原來可高達六成的市場行情,一律降到37.5%。在三七五減租普遍實施之後,農地的價格大降,政府即進一步以四大公司股票搭發土地債券的方式將地主容許自留的小量農地之外的全部耕地依十年地租折價加以收購,再轉讓給佃農所有。因此,若無三七五減租的普遍實施,其後的耕者有其田即難以完成;但在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後,剩下來仍由地主所有但依「三七五減租」租賃給佃農耕作者,就少之又少了。近來數百名地主聚集台南縣麻豆鎮要求「無條件廢除不平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甚至準備進一步採取不續約行動並提起訴訟、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所針對的就是這一批土地。
儘管目前地主、佃農、內政部各有主張,但是我們認為,必須還原「三七五減租」的真相,社會、輿論與法律才能做出公正的論斷。其實「三七五減租」乃是政府強以公權力在地主與佃農之間進行所得重分配,雖然表面上地租是從原來的五、六成降到37.5%,但後者並不依每年實際收成計算,而是照實施前三年受戰火影響而嚴重偏低的收穫量的平均水準取其37.5%。由於其後農地單位面積產量連年大幅上升,因而實際地租遠比過去的行情為低。我們不再探討當時政府是否有其他政治考量,純就此重分配而言,其與我們嚴厲指責的中共土地改革相比,只是手段較為平和、幅度較為緩和而已。
這樣明顯剝奪地主權益的租約當然無法自願性地實施,因此政府不但強制地主簽新約,而且規定,只要佃農願意續租,地主即無權收回。隨著單位面積產量之升高,地租愈來愈微不足道,佃農豈有不續租的理由,何況萬一地主堅持收回土地,佃農還可獲得公告地價1/3的補償,如果土地可以變更用途、身價大漲,佃農還能有更大的討價還價空間,則又怎會輕易主動停止租約?
就因為政府強力介入農地的組約,對地主加以強大的束縛,於是這一批土地之中有許多歷經半世紀,在台灣經濟從農業為主體到今天農業產值不到2%之後,仍然僵持在農業用途上,使得地主、佃農、農地變成一個歷久彌堅的三角關係,在快速變化的大環境中停格迄今。現在的確到了該讓它解凍的時候了。
由於三七五減租的強制措施強烈地違反了市場運作的精神與契約自由的原則,因此,不論過去基於何種目的而造成此一結果,此結果都不應繼續容許它存在,回歸契約自由與市場規範是不可打折扣的基本要求。但是政府強迫地主必須續約,或不續約必須補償佃農公告地價1/3的規定,不論其時代背景如何,我們都必須追究政府依何身份、有何權力對私有土地的租賃加以這樣的約束。因此,地主提起訴訟、聲請釋憲、甚至控訴政府違憲都是應該採取的行動。
另一方面,我們不能不思考,50年來,在公權力的強制之下,這些農地實質上等於已經大部份奉送給了佃農,這也正是今天這些佃農或其子孫要求續約或要求比1/3公告地價更高補償的根據。如果修法將其權利完全剝奪,又怎能認為公平?50年前一項政策今天導致這樣的結果,最後的賠償責任,自應落在始作俑者的身上。
【2002-12-10/經濟日報/2版/經濟要聞】
【台北訊】
隨著台灣經濟的動力像洩了氣的皮球一般,愈來愈疲軟,數十年來被鼓吹得震天價響的台灣經濟奇蹟,也逐漸失去光彩,被丟棄在陰暗的角落裡。因此,過去被渲染美化成為締造經濟奇蹟的偉大德政,也不免一一被揪出來重新檢討、批判,甚至徹底翻案。土地改革一向被視為台灣經濟奇蹟的重要基石,多年來也成為眾多後進國家前來膜拜、取經的重要模範,論理也應是首先受到檢討批判的對象。但50年來因為國民黨執政時代將它吹噓得太過於神聖,而且幾乎所有的文獻、史料、研究都一面倒地加以歌頌讚揚,讓全體國人沒有任何懷疑、質問的機會,所以除了直接身受其害的地主之外,從沒有向政府與社會控訴、譴責的行動發生;而那少數指控者,也被大眾認定出自本身利害,難獲社會的同情與共鳴。今天國民黨已失去政權,沒有再為以往政策護航的特權,應該是全社會公正評斷實施了50年的若干政策的頭一個機會。不僅為了還原歷史的真相,更不止是為地主這半世紀來所受的待遇判定其是非曲直,今天重新檢討這已被歷史塵封的政策,是因為50年來一直到今天,台灣經濟都深受其影響,如果其中有偏差錯誤,不予改正,將來還會貽禍我們的子孫。
土地改革的主體是首先實施的「三七五減租」與其最後階段「耕者有其田」。前者透過公權力的運作,強迫農地的地主降低佃農的地租,從原來可高達六成的市場行情,一律降到37.5%。在三七五減租普遍實施之後,農地的價格大降,政府即進一步以四大公司股票搭發土地債券的方式將地主容許自留的小量農地之外的全部耕地依十年地租折價加以收購,再轉讓給佃農所有。因此,若無三七五減租的普遍實施,其後的耕者有其田即難以完成;但在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後,剩下來仍由地主所有但依「三七五減租」租賃給佃農耕作者,就少之又少了。近來數百名地主聚集台南縣麻豆鎮要求「無條件廢除不平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甚至準備進一步採取不續約行動並提起訴訟、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所針對的就是這一批土地。
儘管目前地主、佃農、內政部各有主張,但是我們認為,必須還原「三七五減租」的真相,社會、輿論與法律才能做出公正的論斷。其實「三七五減租」乃是政府強以公權力在地主與佃農之間進行所得重分配,雖然表面上地租是從原來的五、六成降到37.5%,但後者並不依每年實際收成計算,而是照實施前三年受戰火影響而嚴重偏低的收穫量的平均水準取其37.5%。由於其後農地單位面積產量連年大幅上升,因而實際地租遠比過去的行情為低。我們不再探討當時政府是否有其他政治考量,純就此重分配而言,其與我們嚴厲指責的中共土地改革相比,只是手段較為平和、幅度較為緩和而已。
這樣明顯剝奪地主權益的租約當然無法自願性地實施,因此政府不但強制地主簽新約,而且規定,只要佃農願意續租,地主即無權收回。隨著單位面積產量之升高,地租愈來愈微不足道,佃農豈有不續租的理由,何況萬一地主堅持收回土地,佃農還可獲得公告地價1/3的補償,如果土地可以變更用途、身價大漲,佃農還能有更大的討價還價空間,則又怎會輕易主動停止租約?
就因為政府強力介入農地的組約,對地主加以強大的束縛,於是這一批土地之中有許多歷經半世紀,在台灣經濟從農業為主體到今天農業產值不到2%之後,仍然僵持在農業用途上,使得地主、佃農、農地變成一個歷久彌堅的三角關係,在快速變化的大環境中停格迄今。現在的確到了該讓它解凍的時候了。
由於三七五減租的強制措施強烈地違反了市場運作的精神與契約自由的原則,因此,不論過去基於何種目的而造成此一結果,此結果都不應繼續容許它存在,回歸契約自由與市場規範是不可打折扣的基本要求。但是政府強迫地主必須續約,或不續約必須補償佃農公告地價1/3的規定,不論其時代背景如何,我們都必須追究政府依何身份、有何權力對私有土地的租賃加以這樣的約束。因此,地主提起訴訟、聲請釋憲、甚至控訴政府違憲都是應該採取的行動。
另一方面,我們不能不思考,50年來,在公權力的強制之下,這些農地實質上等於已經大部份奉送給了佃農,這也正是今天這些佃農或其子孫要求續約或要求比1/3公告地價更高補償的根據。如果修法將其權利完全剝奪,又怎能認為公平?50年前一項政策今天導致這樣的結果,最後的賠償責任,自應落在始作俑者的身上。
【2002-12-10/經濟日報/2版/經濟要聞】
2002/12/10
三七五減租地主 要求佃農無條件還地
數百地主集會麻豆 痛陳當年政策錯誤
發起「不續約」行動 減租條例擬聲請釋憲
內政部:佃農廢耕 地主才能無償收回
【記者吳政修/麻豆報導】
來自全國的數百名地主,昨天在台南縣麻豆鎮一項以「無條件廢除台灣不平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為訴求的集會上,痛陳三七五減租迫害地主五十年,製造地主與佃農間衝突與對立,決議年底不再與佃農續約,並發起佃農無條件償還土地行動,並擬針對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否違憲提出釋憲聲請。
台南縣府農業局長周克任針對此項決議表示,三七五減租是台灣第一次農地改革,地主要佃農償還土地可能違法,影響佃農權益很大,由於這牽涉兩方面不同權益,是全國性的問題,應請中央政府出面協商解決,或立法修正。
「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昨天在麻豆舉行年度大會,數百名地主在會場四周懸掛「三七五不是明牌」、「無條件廢除台灣不平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抗議布條。協會祕書長林庭柯說,地主最大的敵人不是佃農,而是政府;政府自民國四十二年起一直不承認三七五減租是欺負地主的政策,他的發言讓數百地主齊聲叫好、鼓掌。
雲嘉南分會長林傳山表示,兩年多來協會不斷抗議、陳情,並提出還給地主權益的「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條例」修正版草案,已獲四十多名立委連署提案,草案中將讓三七五耕地租賃也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中自由租賃的規定,鼓勵大農場經營,如此將有助於台灣農業的發展,並解決政府長期來壓迫三七五地主的問題,但另方面,佃農也請立委提出不利於地主的版本,地主這次一定要大團結,發出怒吼、爭取應有的權利。
林傳山說,三七五租約六年一期,今年底正是六年契約屆滿時候,目前各鄉鎮市公所已經寄發續租通知單給租佃雙方,依三七五減租條例,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有補償佃農的問題,但依契約自由原則,出租人擁有不續約權利,政府不能強制地主一定要續約,契約到期不再續約,要求對方返還租賃物,理所當然,這次將發起不續約行動,要求佃農無條件返還土地。
會中決議不再與佃農續約,並在年底前寄出不續約的存證信函,明年初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租約,並要求佃償還土地,若遭行政機關駁回,將提起訴訟,並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
【記者羅嘉薇/台北報導】內政部地政司長張元旭昨天表示,地主和佃農之間有關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爭議,由來已久,兩方主張都有一定的道理,內政部正在加緊協調尋求以修法的途徑解決;但在大法官會議做成三七五減租條例違憲的解釋之前,如果佃農願意繼續耕種,地主依法不能拒絕續約。
張元旭指出,三七五減租的爭議,在於地主如要收回佃農仍在耕種的土地,需要支付佃農公告地價的三分之一作為補償,對此地主覺得不公平,認為他們應有無條件收回土地的權利,但佃農卻要求將補償金提高為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
張元旭表示,目前較有共識的折衷方案是,如果是地主要收回土地,佃農就有資格要求以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作為補償,但若佃農先廢耕,地主即可無條件收回土地。
張元旭說,三七五減租是我國土地改革的重要項目,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違憲的解釋恐怕很難成立,地主不再續約的訴求也沒有著力點。他指出,目前房地產不景氣,公告地價和土地現值逐漸拉平,這為問題提供了很好的契機,希望地主和佃農雙方坐下來,循修法途徑解決這個爭議。
【2002-12-09/聯合報/3版/焦點】
發起「不續約」行動 減租條例擬聲請釋憲
內政部:佃農廢耕 地主才能無償收回
【記者吳政修/麻豆報導】
來自全國的數百名地主,昨天在台南縣麻豆鎮一項以「無條件廢除台灣不平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為訴求的集會上,痛陳三七五減租迫害地主五十年,製造地主與佃農間衝突與對立,決議年底不再與佃農續約,並發起佃農無條件償還土地行動,並擬針對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否違憲提出釋憲聲請。
台南縣府農業局長周克任針對此項決議表示,三七五減租是台灣第一次農地改革,地主要佃農償還土地可能違法,影響佃農權益很大,由於這牽涉兩方面不同權益,是全國性的問題,應請中央政府出面協商解決,或立法修正。
「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昨天在麻豆舉行年度大會,數百名地主在會場四周懸掛「三七五不是明牌」、「無條件廢除台灣不平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抗議布條。協會祕書長林庭柯說,地主最大的敵人不是佃農,而是政府;政府自民國四十二年起一直不承認三七五減租是欺負地主的政策,他的發言讓數百地主齊聲叫好、鼓掌。
雲嘉南分會長林傳山表示,兩年多來協會不斷抗議、陳情,並提出還給地主權益的「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條例」修正版草案,已獲四十多名立委連署提案,草案中將讓三七五耕地租賃也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中自由租賃的規定,鼓勵大農場經營,如此將有助於台灣農業的發展,並解決政府長期來壓迫三七五地主的問題,但另方面,佃農也請立委提出不利於地主的版本,地主這次一定要大團結,發出怒吼、爭取應有的權利。
林傳山說,三七五租約六年一期,今年底正是六年契約屆滿時候,目前各鄉鎮市公所已經寄發續租通知單給租佃雙方,依三七五減租條例,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有補償佃農的問題,但依契約自由原則,出租人擁有不續約權利,政府不能強制地主一定要續約,契約到期不再續約,要求對方返還租賃物,理所當然,這次將發起不續約行動,要求佃農無條件返還土地。
會中決議不再與佃農續約,並在年底前寄出不續約的存證信函,明年初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租約,並要求佃償還土地,若遭行政機關駁回,將提起訴訟,並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
【記者羅嘉薇/台北報導】內政部地政司長張元旭昨天表示,地主和佃農之間有關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爭議,由來已久,兩方主張都有一定的道理,內政部正在加緊協調尋求以修法的途徑解決;但在大法官會議做成三七五減租條例違憲的解釋之前,如果佃農願意繼續耕種,地主依法不能拒絕續約。
張元旭指出,三七五減租的爭議,在於地主如要收回佃農仍在耕種的土地,需要支付佃農公告地價的三分之一作為補償,對此地主覺得不公平,認為他們應有無條件收回土地的權利,但佃農卻要求將補償金提高為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
張元旭表示,目前較有共識的折衷方案是,如果是地主要收回土地,佃農就有資格要求以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作為補償,但若佃農先廢耕,地主即可無條件收回土地。
張元旭說,三七五減租是我國土地改革的重要項目,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違憲的解釋恐怕很難成立,地主不再續約的訴求也沒有著力點。他指出,目前房地產不景氣,公告地價和土地現值逐漸拉平,這為問題提供了很好的契機,希望地主和佃農雙方坐下來,循修法途徑解決這個爭議。
【2002-12-09/聯合報/3版/焦點】
2000/02/14
桃竹375租約地主抗議割地
不滿強制割讓三分之一土地給佃農 揚言22日北上遊行
【記者曾增勳/中壢報導】
桃園、新竹縣市地區的三七五租約地主一百餘人,不滿立法院協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修正案,將強制地主割讓三分之一土地給佃農,昨天聚集中壢市抗議並連署全省地主請願書,揚言將於本月廿二日至台北市進行「反迫害、反搶奪」大遊行。
三七五減租地主權益促進會桃竹分會昨天在中壢市中山路二0一號大樓內,舉行地主串聯說明會,地主們在會場張掛「反迫害」、「反搶奪」、「誓死抗拒三七五奪權法案」等布條,並相繼高喊反清算、反迫害口號,情緒激動,地主輪番表達不滿並簽署抗議書。
促進會桃新分會長邱志宏說,立院上會期協商修正三七五減租條例,預定本會期通過該條例修正案,其中強令地主以三分之一土地給佃農,做為土地改良費補償,佃農要求終止租約,地主若拒絕,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修正規定,完全不合理。
邱志宏表示,三七五減租地主在四、五十年前,政府先後實施三七五減租和耕者有其田政策,已剝了兩次皮,如今修正案將原三七五租約所剩無幾的零星土地,再剝一次皮,有如「一牛剝三次皮」,他們反對這項修正案,並不惜抗爭到底。
多位地主說,他們的土地並非荒廢改良地,近五十年來未違約,甚至未向佃農收租,修正案分明是清算、搶奪他們的土地,所以他們才要串聯全省四、五十萬名地主站出來,簽名支持聯署反對該修正案,為了自己權益,他們不再沈默任人宰割。
邱志宏說,促進會將積極串聯桃、竹地區數萬名地主,北上參加廿日在台北召開的地主陳情大會和廿二日在台北市展開的全省地主串聯萬人「反迫害、反搶奪」大遊行,堅決反對修正案內容,不再坐視財產被剝奪。
【2000-02-13/聯合報/8版/社會傳真】
【記者曾增勳/中壢報導】
桃園、新竹縣市地區的三七五租約地主一百餘人,不滿立法院協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修正案,將強制地主割讓三分之一土地給佃農,昨天聚集中壢市抗議並連署全省地主請願書,揚言將於本月廿二日至台北市進行「反迫害、反搶奪」大遊行。
三七五減租地主權益促進會桃竹分會昨天在中壢市中山路二0一號大樓內,舉行地主串聯說明會,地主們在會場張掛「反迫害」、「反搶奪」、「誓死抗拒三七五奪權法案」等布條,並相繼高喊反清算、反迫害口號,情緒激動,地主輪番表達不滿並簽署抗議書。
促進會桃新分會長邱志宏說,立院上會期協商修正三七五減租條例,預定本會期通過該條例修正案,其中強令地主以三分之一土地給佃農,做為土地改良費補償,佃農要求終止租約,地主若拒絕,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修正規定,完全不合理。
邱志宏表示,三七五減租地主在四、五十年前,政府先後實施三七五減租和耕者有其田政策,已剝了兩次皮,如今修正案將原三七五租約所剩無幾的零星土地,再剝一次皮,有如「一牛剝三次皮」,他們反對這項修正案,並不惜抗爭到底。
多位地主說,他們的土地並非荒廢改良地,近五十年來未違約,甚至未向佃農收租,修正案分明是清算、搶奪他們的土地,所以他們才要串聯全省四、五十萬名地主站出來,簽名支持聯署反對該修正案,為了自己權益,他們不再沈默任人宰割。
邱志宏說,促進會將積極串聯桃、竹地區數萬名地主,北上參加廿日在台北召開的地主陳情大會和廿二日在台北市展開的全省地主串聯萬人「反迫害、反搶奪」大遊行,堅決反對修正案內容,不再坐視財產被剝奪。
【2000-02-13/聯合報/8版/社會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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