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台北訊】
隨著台灣經濟的動力像洩了氣的皮球一般,愈來愈疲軟,數十年來被鼓吹得震天價響的台灣經濟奇蹟,也逐漸失去光彩,被丟棄在陰暗的角落裡。因此,過去被渲染美化成為締造經濟奇蹟的偉大德政,也不免一一被揪出來重新檢討、批判,甚至徹底翻案。土地改革一向被視為台灣經濟奇蹟的重要基石,多年來也成為眾多後進國家前來膜拜、取經的重要模範,論理也應是首先受到檢討批判的對象。但50年來因為國民黨執政時代將它吹噓得太過於神聖,而且幾乎所有的文獻、史料、研究都一面倒地加以歌頌讚揚,讓全體國人沒有任何懷疑、質問的機會,所以除了直接身受其害的地主之外,從沒有向政府與社會控訴、譴責的行動發生;而那少數指控者,也被大眾認定出自本身利害,難獲社會的同情與共鳴。今天國民黨已失去政權,沒有再為以往政策護航的特權,應該是全社會公正評斷實施了50年的若干政策的頭一個機會。不僅為了還原歷史的真相,更不止是為地主這半世紀來所受的待遇判定其是非曲直,今天重新檢討這已被歷史塵封的政策,是因為50年來一直到今天,台灣經濟都深受其影響,如果其中有偏差錯誤,不予改正,將來還會貽禍我們的子孫。
土地改革的主體是首先實施的「三七五減租」與其最後階段「耕者有其田」。前者透過公權力的運作,強迫農地的地主降低佃農的地租,從原來可高達六成的市場行情,一律降到37.5%。在三七五減租普遍實施之後,農地的價格大降,政府即進一步以四大公司股票搭發土地債券的方式將地主容許自留的小量農地之外的全部耕地依十年地租折價加以收購,再轉讓給佃農所有。因此,若無三七五減租的普遍實施,其後的耕者有其田即難以完成;但在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後,剩下來仍由地主所有但依「三七五減租」租賃給佃農耕作者,就少之又少了。近來數百名地主聚集台南縣麻豆鎮要求「無條件廢除不平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甚至準備進一步採取不續約行動並提起訴訟、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所針對的就是這一批土地。
儘管目前地主、佃農、內政部各有主張,但是我們認為,必須還原「三七五減租」的真相,社會、輿論與法律才能做出公正的論斷。其實「三七五減租」乃是政府強以公權力在地主與佃農之間進行所得重分配,雖然表面上地租是從原來的五、六成降到37.5%,但後者並不依每年實際收成計算,而是照實施前三年受戰火影響而嚴重偏低的收穫量的平均水準取其37.5%。由於其後農地單位面積產量連年大幅上升,因而實際地租遠比過去的行情為低。我們不再探討當時政府是否有其他政治考量,純就此重分配而言,其與我們嚴厲指責的中共土地改革相比,只是手段較為平和、幅度較為緩和而已。
這樣明顯剝奪地主權益的租約當然無法自願性地實施,因此政府不但強制地主簽新約,而且規定,只要佃農願意續租,地主即無權收回。隨著單位面積產量之升高,地租愈來愈微不足道,佃農豈有不續租的理由,何況萬一地主堅持收回土地,佃農還可獲得公告地價1/3的補償,如果土地可以變更用途、身價大漲,佃農還能有更大的討價還價空間,則又怎會輕易主動停止租約?
就因為政府強力介入農地的組約,對地主加以強大的束縛,於是這一批土地之中有許多歷經半世紀,在台灣經濟從農業為主體到今天農業產值不到2%之後,仍然僵持在農業用途上,使得地主、佃農、農地變成一個歷久彌堅的三角關係,在快速變化的大環境中停格迄今。現在的確到了該讓它解凍的時候了。
由於三七五減租的強制措施強烈地違反了市場運作的精神與契約自由的原則,因此,不論過去基於何種目的而造成此一結果,此結果都不應繼續容許它存在,回歸契約自由與市場規範是不可打折扣的基本要求。但是政府強迫地主必須續約,或不續約必須補償佃農公告地價1/3的規定,不論其時代背景如何,我們都必須追究政府依何身份、有何權力對私有土地的租賃加以這樣的約束。因此,地主提起訴訟、聲請釋憲、甚至控訴政府違憲都是應該採取的行動。
另一方面,我們不能不思考,50年來,在公權力的強制之下,這些農地實質上等於已經大部份奉送給了佃農,這也正是今天這些佃農或其子孫要求續約或要求比1/3公告地價更高補償的根據。如果修法將其權利完全剝奪,又怎能認為公平?50年前一項政策今天導致這樣的結果,最後的賠償責任,自應落在始作俑者的身上。
【2002-12-10/經濟日報/2版/經濟要聞】
1 則留言:
可以蒐一下: 108台上字第2470號判決文
說明對於爭議土地恢復原狀是否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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