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0

關於375的迷思--游書崇校長

一. 時代背景:----戰後,威權戒嚴時期以政治為目的之農地政策,禍延60年。
(一)30 ~ 34年:二次大戰,兵慌馬亂,民生凋蔽。
(二)民國34年:台灣光復,百廢待舉,通貨膨脹。
(三)民國36年:228事件,延燒全台。首自屏東地區施行375減租。
(四)民國37年:實施戒嚴(5月19日公佈施行),宵禁,白色恐怖。
(五)民國38年:大陸淪陷,政府退守台灣,全面推行耕地375減租政策。
(六)民國39年:舊台幣40,000元,折換新台幣1元。
(七)民國40年:6月7日完成375立法,公佈施行。(其實,未立法之前就已施行了。)
(八)民國41年:實施耕者有其田,限制私有耕地面積,水田最高三甲,旱田六甲,超過部分一律徵收,轉由承租人承領。
二.政府角色:----帶頭犯法
(一)侵奪出租人土地所有權與財產權,轉送承租人,慷他人之慨,取悅承租人。
(二)明定刑事罰則,逼民就範。(減21、22、23)
(三)將承租權擴張為財產權,可以繼承。致使承租人誤以為耕地所有權亦屬其財產權,可以分地,糾纏半世紀。
(四)依減租條例訂約出租,不許依減租條例收回自耕。(97.7.1釋函)
(五)違背自由契約精神,強制定約,強制續約,租約期滿仍不得收回。(民450)
(六)以行政思維,重行解釋大法官會議580號解釋。(97年7月1日釋函)
(七)鼓勵子女分戶,分散收入總額,虛造「貧戶」假象,裝窮死賴。(社5)
(八)允許承租人子女分戶棄養,卻又允許棄養者享有耕地承租繼承權,只要權利,不要義務。(民1114、1115、1138、減17、刑294)
(九)於同一釋函中,就「耕地」一語,作雙重解釋,既是耕地,又是非耕地。
(十)公然違背農發條例第20條「89年1月4日」之前及之後之時間分界點規定。
(十一)將承租人之貧窮責任,加在出租人肩上 ,養他三代五世,致富為止。
(十二)強力掩護承租人,認其「休耕領錢」也是自任耕作,「委託他人代耕領錢」也是自任耕作。(減16)
(十三)將出租人個人財產,交由承租人平權「協議」,大家分地。(行政院修正條款)
(十四)訂定「租地可以不還,要還就得分地」之曠世惡法;自己的地,租約期滿也不能收回自耕。(釋580、民450)
(十五)認為承租人才是「農民」,全力保護;認為出租人不是「農民」,全力打壓。
(十六)明知農地重劃後,出租人土地被減少,承租人耕作成本大幅減輕,單位產量則顯倍增,但全部增產收益均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依舊以38年所定產量標準計付375租穀,官員明知卻裝聾作啞,極盡偏袒之能事。
(十七)租約訂有期限,屆期還地,承租人有何損失?為何強命補償?(釋580、民450)
(十八)原為耕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耕地,則租約標的物已不存在,還要續定什麼「耕地租約」?沒耕地可續租,還要補償承租人「損失」?(97.7.1釋函、減20)
(十九)只採計租約期滿前一年收支情形,憑何法理?公然放水?預告作假,鼓勵逃漏?

(二十)以行政命令當作法令,干預人民財產權。(憲172,中5、6、11)
三.法律規章:
(一) 因是「耕地」,始有耕地減租條例之適用。(減1、土106)(44台上611、45判83)
(二) 租約訂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釋580、民450)
(三) 耕地依農發條例規定經營者,從其規定。(始有農發條例之適用)(減29)
(四) 民國89年1月4日「之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約,依農發條例辦理;「之前」已依耕地減租條例訂定者,「悉」依該法律(即減租條例)之規定。(農20)
(五) 因減租條例阻礙農地出租意願,故有另訂農發條例之必要,不再分地,不用怕怕。
(六)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4)(97.7.1釋函,96.9.6釋函)
(七) 內政部97年7月1日有關「耕地」及「非耕地」之函釋意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拒絕加以適用」確定。(98年訴字529號)
(八)
釋字580解釋,只針對減租條例,無關農發條例。
(九) 出租耕地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後,於徵收時,出租人須以徵收補償費扣除增值稅後之餘額三分之ㄧ補償予承租人,政府當局認為是「理所當然」而立法施行,其實是荒唐大事:(減17)
1.土地是出租人所有,與承租人何干?
2.縱因徵收而造成當事人之損失,受損之當事人是土地所有權人,並非承租人。
3.造成「損失」者,是「政府」,不是土地所有權人(出租人)。
4.所有權人因公益需要而被徵收,其本身是「犧牲者」、「受害者」,並非「得利者」,亦非「受益者」,社會大眾才是受益者。眾人受益,卻由出租人單獨承受犧牲。
5.
要求「受害者」再次提出三分之ㄧ「補償」給承租人,則出租人負擔多重受害之負擔。(第一次受害:長期租約;第二次受害:強制低價徵收;第三次受害:補償承租人。)
6.如果承租人真有損失,則應予補償者,應是造成損失之加害者(政府),而不是同屬被害關係之出租人(所有權人),其經費應由受益之全民負擔,不能由受害之出租人再次獨自負擔。
四.
民情民氣: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其本不固,則家邦不寧。
(一)族群對立,官民分家,民情怨懟永難平撫,積壓60年。
(二)租地不還,坐等分田,不符民俗,違背良知。
(三)承租人搶先成立「權益促進會」,出租人不得不跟進,嗣後於90年2月3日成立「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租佃雙方捉對廝殺,族群對立,官員充耳不聞。
五.
迷思與期望:
(一)
揚湯止沸,不如去薪:修法不如廢法。
1.為何另立農發條例?(證明減租條例為戒嚴時期之政治惡法)
2.為何同是農田耕地,卻用兩種法律來拘束?(減租條例阻礙農地出租意願)
(廢法,將得罪不當得利者?得罪不起?得罪了誰?)
(二)修法也應修出可行之法,修出公平之法:
1.土地是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憑何「協議」分地?憑何強租不還?
2.有承租權就有財產權嗎?無殼蝸牛也可以租屋分房子?
3.承租人子女可以分戶棄養,收入不計,卻可以繼承承租權,法理何在?
4.承租人永世赤貧,是出租人的責任?要養他致富才行?政府在哪裡?
5.出租人犧牲土地辦重劃,增產全歸承租人所有,合理嗎?大家裝聾作啞?
6.
還以38年之糧產額當作今日糧產標準,計算租穀,像樣嗎?
7.只採「前一年」收支情形,客觀性?
縱容逃漏?預告造假?
(三)解鈴還需繫鈴人-----寄望執政當局,展現行政擔當,負起政治責任。
1.戒嚴既已解除,三七五條例怎好殘存?
2.保護佃農,就等於保護農民?出租人不也是農民嗎?怎好當作化外之民?!
3.既承認三七五條例是惡法,妨礙農地出租意願,不得不另立農發條例搶救農業,那麼為什麼不斷然廢法呢?就怕得罪大佃農嗎?還是....?
4.公然允許承租人休耕領錢,委耕收租。休耕委耕都算親耕,然後坐享分地, 以此發展農業?若以此算是良法,又何必另立農發條例?雙頭馬車?一國兩制?
5.政府坐視不管,任令族群分立,樂見捉對廝殺?
6.非得街頭抗爭不可?逼民上街?
7.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其本不固,則家邦不寧。

2008/11/24

私有出租耕地97年底租約期滿工作手冊&各類相關書表

內政部地政司於97年8月份公佈的訊息
內有詳細收回土地的辦法和各種不同情形之應附書件
請欲收回土地的業主參考
http://www.land.moi.gov.tw/onlinebill/872-n.doc
工作手冊
http://www.land.moi.gov.tw/onlinebill/633-n.doc
相關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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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7

會員曾先生:土地改革是一條牛扒四層皮

我是民國三十九年出生,四十二年徵收的時候我才大概兩三歲而已,三十八年實施三七五減租的時候我還沒出生。台灣的地主,土地的取得並不是說像大陸當官的那麼樣的容易,從我們個案來講,就是跟銀行貸款,以前我們是跟台灣銀行、跟株式會社銀行,就是現在的第一銀行貸款,然後買水池或是河床地來開採,土地是這樣取得的,大概開墾了二十幾甲。那時候我們的生活也都很好,家裡都有長工在作。

以前是農業社會,農業社會就是你要有土地多才能夠有生產,那自己人力不夠就出租給別人,或是請長工來作,都是這樣的一個狀況。所以說以前農業社會的時候就是小孩子很多,十幾個小孩子,那為什麼?就是人多好做事,不像是現在一個工業社會就不需要到這樣子的一個狀況。

取得土地之後,我們就有長工或是說租給別人作。在日據時代的時候,比較肥沃的地就是地主拿六、佃農拿四,有時候比較差的五五分,如果再差的時候,地主拿四、佃農拿六。當時租佃雙方的感情都非常的好,有一種的租佃關係是自己的親屬,比如說叔伯啦,比如說有些是大伯他有錢,他去買地,然後地比較多的時候,就給叔叔,給他弟弟來耕,很多都是有這樣的一個租佃關係。日據時代的時候還有「地租」,就是押金,一甲地好像是六百塊錢的押金的樣子,三甲地就是一千八百塊錢的押金,然後租金就是照千分之三百七十五這樣子收。

除了這樣以外還要再繳稅,以前有田賦,地主收的租金說是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但因為產量標準低訂,實際上不到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差不多是剩下百分之二十左右,再扣掉稅賦應該百分之二十不到。有水利費,還有田賦,建地的部份還有地價稅,還有戶稅,每一戶都有,還有保衛捐。

再來就是說到了四十二年,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前就開始做調查,全面的做土地調查。你有多少地?有沒有自己在耕?家庭的狀況怎樣?有沒有鰥寡孤獨的一個情形?所有生活的背景全部都調查完畢。四十二年的時候才訂立這個法,但是事實上之前就已經開始這麼在做。不管你擁有十甲二十甲土地,地主完全沒有在耕作的時候,就全部都給你徵收,你不能留一分地,除非你地主自己在耕作才有保留三甲,是這樣子。

那如果有鰥寡孤獨的時候,如果說這個老地主死了,那剩下妻兒,而且兒子未成年的時候,地目比較差的,還可以再多保留一份。比如說戶籍分開了,有這種狀況就是說,生了一個兒子,中間生了很多女兒,那突然最後面又生了一個兒子,那大兒子跟小兒子中間差二十幾歲,然後大兒子二十幾歲的時候他就成家搬出去了,變成自己獨立一戶,那就是這個太太保留三甲地,大兒子保留三甲地,小兒子保留三甲地。

以前我們家生活很好,一徵收放領的時候,家裡面所有的開銷完全都沒有辦法,那種生活的方式已經習慣了。而我的祖父,當時的一個持家的,一聽到這種狀況的時候沒有辦法接受,長時間下來,也不知道說是什麼樣的一個病,說不定他是憂鬱,說不定他是歇斯底里了,然後產生神經病,然後就這樣就死了。當時地主像這樣的狀況很多,尤其是中南部,我聽過這樣氣死的很多。

如果依照目前的憲法來講的時候,政府有保護人民的財產權的義務,但是依當時的那種環境,老百姓也有義務做這個,因為你政府沒有錢,必須要用這些私產的部份去做一個政策性的重新分配。但是他是完全的掠奪,所以當時有很多的老立委,他們很多在大陸也都是地主,都不同意,但政府都用高壓的手段,立委都沒辦法了,何況是老百姓?政府是一面倒向佃農,而且是百分之九十百分之一百倒向佃農。

政府要掌理整個國政的時候,如果說因為窮的太窮、富的太富,土地全部在地主的手裡,經濟命脈全部把持在地主的手裡,政府用公權力介入市場,來做一個比較公平的分配的話,以我現在來講,我認為是可以。如果說他是很公正的來做一個分配的時候,那我比較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到後來所做的不是那麼一回事,他每個條文都扒兩層皮,那動機就可議了,我到現在還不能接受這個部份。


第一層皮:限定租率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地租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是他訂在條例裡面說你這個租金只能收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一千塊只能收三百七十五塊。他這個條文訂的是這樣子,後面又給你埋藏了一個禍心。

第二層皮:政府所訂之產量標準只有實際的一半
一甲地原本是一年可以收一萬兩千斤,比如說他第一期作能夠收個6500百斤,第二期作能夠收個5500百斤,共一萬兩千斤。政府訂等則就訂6590台斤,那你領6590台斤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差好遠。

以前農業時代的時候沒有這些化學肥料,他都是養豬養雞,豬糞啊、牛糞還有雞糞,還有些植物類的東西,比如說你種的菜啊,然後菜葉不要的菜丟到裡面去,變成肥料,還有割完稻穀剩下的稻草和頭殼,就丟到田裡面去,然後放水,然後翻耕之後讓他腐爛,腐爛之後就變成肥料。有沒有全心全意的去經營這一塊地,他的收成就不一樣。

我舉一個例子來講,兩個佃農,一個佃農非常的賣力,一個佃農比較不賣力,那第一個佃農家裡面是有養雞、養豬、養牛,然後他就在田地裡挖一個坑,把雞糞牛糞所有東西跟一些稻草丟進去拌,拌了之後讓他發酵,發酵了之後到了稻作割起來的時候,他就開始用牛把地翻過來,然後把這些發酵過的糞,我們現在俗稱有機肥料,挑到田裡面去把他灑均勻之後,第二次再翻。另外一個佃農他是沒有這樣做,他是直接就割稻草丟到田裡面去,然後翻土之後然後倒水,讓這些稻草腐爛之後,下一期再來種稻子。

我們用這兩個來作對比。通通是一甲地,甲佃農是這樣子做,乙佃農是這樣子做,差多少勒?他的產量差一半,沒有差一半都起碼差三分之一以上。甲佃農他這樣可以收到一萬兩千斤,乙佃農這個部份只能收到八千斤。然後政府訂的標準是六千五百九十台斤,比最懶的佃農收成還低,只有正常產量的一半!一個條文就砍你兩刀。

第三層皮:用低訂的租金來計算地價
再講到徵收的部份,耕者有其田徵收的時候是以全年的收穫量的兩倍半,不是總收穫量六千五百九十台斤的兩倍半,而是所謂地主一年收的租金,比如說一甲地,訂六千五百九十台斤,那麼你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是兩千四百七十台斤,再乘以兩倍半,等於六一七五,一甲地就只收六千多台斤,就變成別人的了。

第四層皮:股票債券都成空
補償的時候,是發給一成現金,其他的是股票和實物債券,除了現金有拿到之外,其他都變成空的了。股票的的部份是怎麼樣呢?那時後有四大公司,比如說每一家公司的資本額是一千萬,全部徵收的土地那比如說要補償的部份不夠,算一下每一家公司大概要增資到七八千萬,四八三十二,就是三億兩千萬,就把四大公司做帳面上的增資,增資之後就發行股票,票面額一股都是十塊,那一張股票一千股,那就發放給你了,發放完了之後隔天,就掉到兩塊,一股掉到兩塊,那是不是政府就坑掉你八塊錢?一股就坑掉你八塊錢啊!後來股票全部都貼在壁上當壁紙。

辜家他們就是這樣子起來的,他們就是趁機趕快去收購,一般的農家他們都比較不懂,他們生意人啊,市價兩塊的時候他跟你說:「這個沒有用啦!」一塊就跟你買了,五毛錢就跟你買了,辜家就是這樣子的。他們都是用這樣的方式,要不然人家就拿去貼壁紙啊。他們有時候會到農家去買,有時候他們會透過公所去找到那些被徵收土地的這些地主,然後去收購。

實物債券的部份,很多不懂的時候就以為他是股票,實物債券有一點像國債、公債,一樣可以買賣,價錢也是有很大的一個落差,所以我們這樣算起來整體大概只有現金的部份有拿到,其他的差不多只有百分之二十而已。

陳浩然先生:現在的政策是姑息養奸

我民國24年(昭和十年)出生,今年74歲。我們家是大甲的大地主,我現在住蘆洲。我父親是很有學問的人,他是日本留學回來以後進總統府,總統府那時候我們台灣人才十一個,我爸爸就佔一個。但是那時候看到二二八發生,他就回去故鄉照顧妻子兒女。第二年國民政府來到台灣的時候,沒有經費可以養兵,就在全省挑一百個大地主,強迫地主出錢養兵。我們大甲有三個,我爸爸佔一個。

光復的時候,我讀國民學校二年級,我爸爸就會叫我去量稻子。過去日本時代,在冬季的時候佃農就會提著雞來跟頭家講明年要怎麼租。那時候如果好田是六比四,頭家拿六,佃農拿四。如果比較不好的地方,像我們那個十四則,就是五五對分。收割的時候就要去量稻子,你拿多少我拿多少這樣,很歡喜啊。去收租的時候就有雞腿吃,頭家的兒子沒討好不行。我剛懂事的時候父親就跟我說:「快出去!不能讓你在家裡收租。」我們就自己出來奮發,早期我是出來當店員,這樣奮鬥出來的。

那個時候我爸爸就有規劃,一個人只能保留三甲地而已,(事先分割移轉)所以我爸爸和我們三兄弟總共保留十二甲,全大甲鎮我們保留最多,一個人都滿三甲、滿三甲。其他在外縣市的土地,如果跟我爸爸他們兄弟公家的,全部徵收,都不見了。

我覺得國民黨來到台灣,如果不要這個土地改革的政策,台灣會很富裕。台灣的民眾是世界最優秀的,你卻給他打壓,像是林本源這些資本家,他就是要打壓這些資本家,那現在還不是需要資本家?


實施三七五的時候,都沒有肥料。那時候的農民是把稻草割起來以後,拿去豬寮、牛寮給牠大便尿尿,做成堆肥再拿去田裡使用。所以那時候訂等則的時候,訂的很低,尤其是像我們田庄那裡。十四等則一年是三千多斤,我才收三千多斤的三七五。到民國四十年以後,開始從日本進口硫氨這些肥料來,收成就一直好起來。自從有肥料以後,每年產量都一直增加,但是三七五的租約,是一次六年,六年都讓你不能抗爭。現在每年收成兩萬斤以上,卻還是收三千多斤的三七五。即使不同意:「現在收成那麼多,為什麼還是給我三七五?」公所的印章蓋下去,你就要照這樣,再怎麼抗爭也沒有用,這種情形實在是非常的不合理。


農地重劃的時候,我爸爸兄弟佔三分之二強的土地,都被重劃。重劃的時候灌輸我們,說你重劃之後,可以提高你的租約金,除了生產量,租約(租率)也可以提高。但是後來都沒有,我就去縣政府陳情,我說為什麼重劃後土地損失18%,生產量雖然增加卻還是收一樣的租?縣政府照我損失的18%,又給我三七五,這樣合理嗎?


再過來說這個佃農,這個佃農現在囂張到什麼程度呢?他現在作一季就不要作了,收成就很多了。以前14等則收三千斤,現在都收差不多兩萬斤以上。眼睜睜看他有錢、看他囂張,一點約束力都沒有。租約是雙方發生的關係,我一點權利、主張都沒有,未免太過那個了吧。現在給你通知:「六年租約到期了要換約」,不管你有異議沒異議,印章蓋下去你就要照那樣。

以前自耕農規定要有農具、要有什麼…檢查之後,發一個證明給你,現在都不用了,變成姑息養奸。我是覺得政府故意用這個方式讓地主和佃農對立,然後他隔岸觀火,讓你自己去亂。像這種這麼不合理的事情,我實在是完全沒辦法接受。之前和佃農相告的時候,律師跟我說就他所知,還不曾有地主告贏。他說:「我文幫你寫,你自己去出庭」,沒跟我拿半毛錢,結果還是沒辦法。我在高等法院的時候,法官跟我說話,我說:「はい、はい(日文:是的)」他怎麼回應呢?「時空不一樣,什麼叫做はい!」這是我家庭的教育啊,這個實在是有苦無處訴。

國民黨的土地政策應該要去大陸去學共產黨,我們去大陸沒看到空地,全部都有耕種。國民黨要去學大陸,佃農如果沒種田就重罰。不要這樣又來休耕又來補貼,政府損失不要緊,還姑息養奸,大家都不作了,收休耕補貼比耕作所得還要好。現在不要說漲租金,他會抗爭,只要求政府的政策公道,我們同意現場量稻子,你實際收多少,我照三七五給你收。你如果失收,沒關係我們也一樣失收。你如果有(收成)的時候,我照三七五給你收,這樣就好了,對他也公道對我也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