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11

375減租 地主補償佃農違憲

大法官580號解釋 租約到期 地主可無償收回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進行大體檢,作成第五八○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違憲,並定有兩年的落日條款,也就是最慢兩年後,當耕地租約到期,且無法定限制時,地主即可收回農地自耕,不必再補償佃農。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租約期滿,地主收回土地的法定限制是,地主不能自己耕作,或耕地被收回會使佃農失去生活依據;若地主符合收回土地的條件,還必須以租約終止時土地的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佃農。

但因本號解釋同時放寬對自耕能力的定義,再加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佃農會因失去耕地而無法生活的情形大幅減少;有大法官預言,五八○號解釋將使現行地主無償收回耕地的例外變成原則,三七五減租條例將逐漸萎縮走向歷史。

至於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租約未到期,農地變更為非耕地,地主應以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佃農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雖未違憲,但不問情況,一律補償三分之一的額度並不合理,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

依據大法官搜集的資料,目前全台仍有佃農約五萬戶,佃農承租的耕地約二萬多公頃。影響近五十年來台灣農業及土地政策的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四十年六月制定公布,藉由限制地租、嚴格限制地主終止耕地租約,及收回耕地的條件,重新建構佃農和地主的農業產業關係。

因現今社會經濟條件非比卅多年前,部分地主主張減租條例內容過度保護佃農,不當限制他們的財產權,除推動立委修法,也有四位地主在經行政或民事訴訟爭取權益敗陣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肯定減租條例的立法目的正當,也以國家扶植自耕農的特殊歷史背景,及合理分配農業資源的非常重大公共利益為立足點出發,宣告減租條例多項條文合憲,讓聲請釋憲的地主「夢碎」。

【2004-07-10/聯合報/A8版/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