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減租地主 稱是遲來的正義
【記者吳政修/新營報導】
三七五減租條例地主組成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由林傳山擔任會長,一年多前在麻豆鎮聚會以「還我土地」為訴求聲名大噪,林傳山日前獲知大法官做出三七五減租條例要求地主補償才能收回租地違憲後,欣喜若狂,認為協會努力沒白費。
林傳山說,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地主近五萬人,加入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的地主僅1000人,民國91年底協會在麻豆鎮聚會,發起不與佃農續約活動,並以「還我土地」及針對三七五減租條例聲請釋憲為訴求。
林傳山表示,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42年實施,91年底剛好租約到期,協會成員都向各鄉鎮市公所租佃委員會申請不續約調解,委員會以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地主不得收回租地為由拒絕,調解案不成立。
林傳山說,他是台南縣麻豆林家後代,家族出租近20公頃農地,該家族早先與板橋、霧峰林家齊名。他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後,20年來都沒上班,一直保有自耕農身分,全心全意要收回林家祭祀公業土地,振興林家,但也因向佃農追討土地,遭佃農提出告訴,官司纏身。
林傳山日前從媒體報導,獲知大法官對三七五減租條例要求地主收回租地須補償佃農違憲,欣喜若狂,認為是遲來的正義。他表示,問題還是沒有立刻解決,還要等到97年底才期滿,能不能無條件收回也不知道。
【2004-08-14/聯合報/B6版/區里社團】
2004/08/15
2004/07/11
375減租 地主補償佃農違憲
大法官580號解釋 租約到期 地主可無償收回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進行大體檢,作成第五八○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違憲,並定有兩年的落日條款,也就是最慢兩年後,當耕地租約到期,且無法定限制時,地主即可收回農地自耕,不必再補償佃農。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租約期滿,地主收回土地的法定限制是,地主不能自己耕作,或耕地被收回會使佃農失去生活依據;若地主符合收回土地的條件,還必須以租約終止時土地的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佃農。
但因本號解釋同時放寬對自耕能力的定義,再加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佃農會因失去耕地而無法生活的情形大幅減少;有大法官預言,五八○號解釋將使現行地主無償收回耕地的例外變成原則,三七五減租條例將逐漸萎縮走向歷史。
至於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租約未到期,農地變更為非耕地,地主應以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佃農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雖未違憲,但不問情況,一律補償三分之一的額度並不合理,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
依據大法官搜集的資料,目前全台仍有佃農約五萬戶,佃農承租的耕地約二萬多公頃。影響近五十年來台灣農業及土地政策的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四十年六月制定公布,藉由限制地租、嚴格限制地主終止耕地租約,及收回耕地的條件,重新建構佃農和地主的農業產業關係。
因現今社會經濟條件非比卅多年前,部分地主主張減租條例內容過度保護佃農,不當限制他們的財產權,除推動立委修法,也有四位地主在經行政或民事訴訟爭取權益敗陣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肯定減租條例的立法目的正當,也以國家扶植自耕農的特殊歷史背景,及合理分配農業資源的非常重大公共利益為立足點出發,宣告減租條例多項條文合憲,讓聲請釋憲的地主「夢碎」。
【2004-07-10/聯合報/A8版/社會】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進行大體檢,作成第五八○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違憲,並定有兩年的落日條款,也就是最慢兩年後,當耕地租約到期,且無法定限制時,地主即可收回農地自耕,不必再補償佃農。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租約期滿,地主收回土地的法定限制是,地主不能自己耕作,或耕地被收回會使佃農失去生活依據;若地主符合收回土地的條件,還必須以租約終止時土地的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佃農。
但因本號解釋同時放寬對自耕能力的定義,再加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佃農會因失去耕地而無法生活的情形大幅減少;有大法官預言,五八○號解釋將使現行地主無償收回耕地的例外變成原則,三七五減租條例將逐漸萎縮走向歷史。
至於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租約未到期,農地變更為非耕地,地主應以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佃農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雖未違憲,但不問情況,一律補償三分之一的額度並不合理,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
依據大法官搜集的資料,目前全台仍有佃農約五萬戶,佃農承租的耕地約二萬多公頃。影響近五十年來台灣農業及土地政策的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四十年六月制定公布,藉由限制地租、嚴格限制地主終止耕地租約,及收回耕地的條件,重新建構佃農和地主的農業產業關係。
因現今社會經濟條件非比卅多年前,部分地主主張減租條例內容過度保護佃農,不當限制他們的財產權,除推動立委修法,也有四位地主在經行政或民事訴訟爭取權益敗陣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肯定減租條例的立法目的正當,也以國家扶植自耕農的特殊歷史背景,及合理分配農業資源的非常重大公共利益為立足點出發,宣告減租條例多項條文合憲,讓聲請釋憲的地主「夢碎」。
【2004-07-10/聯合報/A8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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